净化车间施工方案(锦集10篇)。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1
采购方:
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材料价格清单及总价
1、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总价:____元人民币(小写)总价:____元整(大写)
第二条、交货地点: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材料质量: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必须要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保质保量)
第五条、验收方式:当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时,由甲方负责人现场验收。如发现材料不合格,乙方应自费运出现场,并以尽可能快的速度重新提供。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时或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甲方验收人员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以及数量不实,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重新提供合格材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提供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用量短缺、供料不足、从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及甲方损失赔偿的责任。
3)乙方必须安全规范运输。如发现任何意外事故,均有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法院解决处理。
本合同字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个执两份。
采购方签字(盖章):
供应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2
1、工程概述
1.1概述
勾仁大道(南线)道路工程位于余杭区勾庄镇,本次中标标段施工桩号为K0+000至K1+020,总长度1020米。
2.1挡墙工程
本工程分为河道挡墙与道路挡墙。
道路挡墙高度小于等于1.2M时采用M10浆砌块石基础、M10浆砌块石墙身、C20砼克顶;大于1.2M时采用碎石垫层、C25砼基础、M10浆砌块石墙身、C20砼克顶。每隔5m设置一道泄水孔,孔后包一层U-300无纺布,500*500级配卵石反滤层.
河道挡墙采用30CM块石垫层、60cmC15毛石砼基础,墙身采用M10浆砌块石。每隔3m设置一道Φ100PVC塑料管泄水孔,墙背贴一层500*500土工布,500*500级配卵石反滤层.
要求石料强度大于30Mpa。表面采用1:2水泥砂浆勾高15宽20的凸缝,墙体每15米设沉降缝,
2.2土方及基础施工
在土方开挖前做好场地清理及排水工作,并做好测量放样工作,在开挖坡顶处有明显标志。取土沿其工作面有计划地均匀进行,不得局部地段取土而造成坑洼积水,同一个工作面宜采用多机联合作业方法。开挖时不论工程量及开挖深度大小,均自上而下进行,避免超挖或乱挖,开挖段根据排水需要挖好截水沟,根据土质情况做好防渗处理,及时做好边坡修整工作,并防止边坡塌方现象发生。对房屋拆迁渣土尽可能利用,比较好的砖渣、砼渣可用于铺筑施工临时便道,处理淤泥软土地段。地上、地下附属物如石头、杂物等能利用的就近堆放,不能利用的运至弃土场。
2.3土方及基础工程施工工序如下:
2.3.1测量工程
(1)总原则
①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范,明确为施工服务。
②先整体后局部和高精度控制低精度的工作程序。
③要有严格审核制度。
④建立一切定位、放线工作要经自检、互检合格后,方可申请主管部门验收的工作制度。
(2)建立施工控制网
在本工程施工时,必须建立施工控制网,建立施工方格控制网,必须从整个施工过程考虑,挖土、浇筑基础垫层施工过程中的定位轴线均能应用建立的施工控制网。由于挖土、基础等对施工控制网影响较大,除了经常复测校核外,随着施工的进行,应将控制网延伸到施工影响区域外,然后根据控制轴线细部放样。
2.3.2土方、基础工程
本工程开挖采用机械开挖,底角人工清理。
(1)机械挖土,并且按设计图纸要求挖至细砂层,距设计基底面留20cm,以免超挖破坏基底持力层,预留用人工清底,并同时清理槽边。
(2)按设计要求进行底板浇筑。配备四台平板式振捣器,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负责监督振实和质量控制。砼浇筑完成后,表面用铁锨、刮尺、木抹拍实、搓毛,收水后再二次用木抹搓平,12小时后用两层袋覆盖,以避免砼表面水蒸发、防止降温太快,造成浇筑砼因为温差太大,产生裂缝。
(3)为增加砼底板与挡土墙砌体的结合温度,底板施工时,预先在底板上每隔30-50cm设置高度为15cm的露面石块。
2.3.3M10浆砌块石工程
1、施工工序
坡面整平、夯实
基础、垫层
浆砌块石组砌
砼克顶
(1)本挡墙工程以块石用M10砂浆砌筑,块石标号应不小于30号,块石砌体所用水泥、砂、水等材料,应满足相关的规定。
(2)块石在使用前必须将表面泥土、水锈、清洗干净;砌筑第一层砌块时,应先将基底表面清洗,再做浆砌筑。
(3)砌墙时应两面挂线(即外露面和隐蔽面),外面线应经常校正线杆免出误差。
(4)挡墙每15米设一道沉降缝,宽20mm,缝内嵌沥青木丝板,墙背贴一层宽500宽土工布(长丝无纺布U-300,纵向抗拉强度>520N/5cm,伸长率50-70%)后再夯填粘土500厚,500宽。沉降缝垂直度控制,基础、墙身、克顶应通缝。
(5)墙身砌筑前,按规范设沉降缝,学降缝的位置上按坡度及高度做好砌筑的样架,进行拉线分层砌筑,做到表面平整、顺直。
(6)各砌层应先砌外圈定位列行,然后砌筑里层,外圈砌块应与里层砌块交错连成一体,顶成与顺面相间砌筑,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7)砌体应分层砌筑,每层块石应尽可能有一致的高度,上下层砌筑必须错缝,错缝间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交接处咬扣应紧密。
(8)块石与块石不能直接连接,必须用砂浆隔开,不得在块石下面用高于砂浆层的碎石片支垫。灌浆时缝隙用铁钎捣实,严禁空洞出现。砌筑上层砌块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块,砌筑工作中断后恢复砌筑时,已砌筑的砌层表面应加以清扫及湿润。
(9)拌制好的砂浆必须在初凝前全部用完,不得使用已初凝的砂浆加水重拌投入使用。砌石时应注意防护,在砂浆终凝前,不得浸入水中或被流水冲刷,亦不得外力撞击,抬放石料应轻起轻落,不要在砌体上加工石料。
(10)砌体完工后,应进行覆盖,并经常洒水,使砂浆充分凝结,养护期不小于7天。
2.3.4砼克顶浇筑
挡墙以C20砼克顶浇筑,施工时砼的配合比根据现场材料进行标准配合比输入配料,并严格控制坍落度。砼施工采用现场搅拌站方式,搅拌机采用350L自落式搅拌机,其生产工艺如下:
(1)砼浇筑前,所有标高,轴线尺寸必须全部经过预检、互检、隐检合格后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砼浇筑施工。
(2)砼浇筑前先铺与砼配合比相同的水泥砂浆,然后进行砼的施工,该水泥砂浆必须用铁锹灌入模内;浇筑砼时应连续作业。
(3)使用平板振动器振捣时应快振点均匀,移动距离一般不超过40厘米振捣。
(4)模板支立采用快捷、轻便、牢固、校正方便,可上下左右调整,易于拆卸原则,其线型和高程必须符合要求。模板有移位、跑模、砼漏浆等应及时修理。
(5)砼断续施工时,应在施工缝处砼的强度达到1.2Mpa时方可进行。在浇筑前,对施工缝表面凿毛,刷去浮动石子,浇水湿润,再铺2cm厚同标号水泥砂浆,使新旧砼结合紧密。
(6)砼现场浇筑,每100盘砼制作一组试块,冬季现场施工情况留设同条件养护试块。
(7)伸缩缝:按要法语,克顶每隔15米设一道伸缩缝,伸缩缝表面应垂直,不留斜搓且密实。
2.3.5墙背回填
墙体背后回填土,每层厚度为30cm,分层回填,分层夯实,严禁回填淤泥,建筑垃圾等杂物,回填必须在养护期后进行。
墙背回填应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便于压实,回填时,墙身的砂浆强度不低于70%,才可回填。填筑一层,试验一层。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3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鸿基西路污水泵站井基坑支护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6.0m平面净尺寸4.0X4.0m.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使用期限为12个月。(介绍周边环境及为啥建设泵站)
二、地质情况
1、本次勘察查明,在勘测深度20m内,基坑深度范围内揭露的地层由上至下依次为:
①素填土:土质不均,含植物根系、砖屑等,局部厚度较大,疏松多孔隙,工程性能差。层厚0.4~3.2m。
②黄土:黄褐色,可塑状态,土质均匀,针、中孔发育,大孔稀疏分布,含姜结仁、白色钙质条纹、浊灰色钙质条纹稀疏分布,具湿陷性,属中压缩性土。层厚4.5~7.2m。
③古土壤:综红~红褐色,可~硬塑状态,土质均匀,针、中孔发育,大孔稀疏分布。含姜结仁,白色钙质呈条纹、网状稀疏分布,粗颗粒状,具棱形结构,具湿陷性,属中压缩性土。层厚1.2~1.3m。
④、黄土:黄褐色,可~硬塑状态,含姜结仁、块(d)20mm以上浊灰色钙质条纹稀疏分布,针、中孔发育,见少量大孔分布,属中压缩性土,局部具湿陷性,该层顶面均见有20~30cm厚的钙质结核层,呈散块状,局部呈半胶结状。层厚5.2~5.4m。
⑤、古土壤:棕红色,可~硬塑,粗颗粒状,白色钙质条纹网状稀疏分布,含姜结仁,针、中孔发育,少量大孔,局部具湿陷性,属中压缩性土。层厚1.3~1.5m。
⑥、黄土:黄褐色,可~硬塑状态,少量浊灰色钙质条纹分布,针中孔发育,含姜结仁,局部具湿陷性,属中压缩性土。该层未穿透,最大揭示厚度4.5m。
2、地下水
勘察20.0m深度内未见地下水,故暂且不考虑地下水因素,个别基坑中出现的上层滞水,可采用坑内明排抽水。
三、编制依据
1、《鸿基西路污水泵站井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2、《地质勘测报告》
3、《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026-20xx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xx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xx
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xx
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与安全规程》DBJ61/T105-20xx
8、《失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xx
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xx
四、施工组织管理
1、施工组织部署
本工程以:钢筋混凝土板墙支护为主。
2、施工协调管理
A、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①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及工程要求,根据设计意图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
②会同业主、监理根据现场实际对设计提出建议,完善设计内容和设备选型。
③协调施工中需与设计人员协商解决的问题,解决不可预测因素引起的其它问题。
B、与监理公司及业主的协调
①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业主及监理公司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在施工自检上,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检查。
②严格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并以此对各施工工序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③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均主动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合格证及质保书,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对使用材料进行送检。
3、组织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高效、优质、低耗地完成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任务,选配具有高素质的项目经理和工程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部主要人员组成见下表。
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组成
职务
姓名
职称
主要职责
项目经理
工程总指导、监督,负责整个工程工作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负责设计、技术、质量
生产副经理
负责材料采购、现场调度、文明施工
施工员
负责现场测量放样、具体施工技术
质量员
质量检查、验收
安全员
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
五、施工准备
(1)、开工前平整施工区域,核对标高,确定开挖边线。
(2)、如果是填方区,先回填至设计标高在进行开挖;如果是挖方区,挖至比设计标高高10cm后开挖。
(3)、对平整后的施工区域进行夯实(开挖边线外放50cm)。
(4)、井口周围需要占用一定面积的场地或道路,以布置施工的地面机械设备、供水供电、临时堆土场、车辆进出通道。
(5)、井口搭设7m*7m高5m防雨棚。
(6)、进行封闭式施工,井区周围用彩钢板围蔽,井口设安全护栏保证安全。
(7)、在井边设集水坑并在周边砌30cm砖墙,防止雨水进入基坑。
六、混凝土护壁施工
混凝土墙护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30,配筋为双层双向配筋,钢筋采月HRB400级,共分为6段进行施工。第一段板厚200mm主筋采用Ф16@150高3.2m,第二段板厚300mm主筋采用Ф18@150高3.0m,第三段板厚400mm主筋采用Ф20@150高3.0 m,第四段板厚500mm主筋采用Ф20@150高3.0m,第五段板厚600mm主筋采用Ф22@150高3.5m,第六段底板主筋采用Ф16@150厚500mm,开挖至基坑底部时应按照勘察报告及时对底板地基处理。
1、逆作法钢筋混凝土预支护施工工艺流程为:土方开挖-——钢筋制作——模板制作——第一段井体浇筑——第二段井体浇筑——第三段井体浇筑——第四段井体浇筑——第五段井体浇筑——地基处理。
2、基坑内土方开挖采用分层法,每层开挖深度不超过3m。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定位好的井位上先挖个约一段护壁墙高的土坑,然后按设计要求帮扎好钢筋,搭设好第一段的模板,而后浇筑混凝土、养护;第二段护壁墙施工,为了安全施工,采取单侧开挖支护,即先开挖一侧,并对该侧进行支护,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后再进行另一侧的开挖、支护,按以上步骤直至设计井底。
3、底板施工
(1)、底板钢筋的绑扎
最后一段护壁完成并拆除模板后,即可进行碎石垫层铺设。碎石砂垫层(30%碎石,70%粗砂)厚200mm。垫层铺设压实完后,浇灌100mm厚C15素混凝土垫层。素混凝土垫层出凝后,在垫层上弹出各种钢筋安装定位线,底板钢筋将根据弹出的定位线进行安装。
钢筋按图纸配筋,根据下料单的尺寸下料、加工,把加工好的钢筋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在底板底筋下面放好垫块,保证底筋有足够的保护层;底、面筋之间采用Φ16马凳架起,间距1000mm,架立筋需与钢筋焊接牢固,保证其稳定性。
(2)、钢筋网的绑扎:
工作井采用双层双向配筋,钢筋均采用HRB400级钢筋。
(3)、底板混凝土的浇筑
工作井底板厚度为5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0,混凝土浇筑前24小时内对垫层进行洒水湿润。混凝土浇注要连续,不留任何施工冷缝。振捣密实后用刮尺修平,初凝后为了防止板面出现收缩裂缝,再用灰匙压抹表面。
4、安全措施
(1)工作人员上下井必须使用设置于井内的钢爬梯,并佩戴安全帽。
(2)井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检测井内有无毒害气体和缺氧现象。
(3)坚持井下作业排水送风先行,施工中应不断向孔内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必要时,抽、送同时进行。
(4)井口应设置围栏,井口外侧要设置环形300×300明沟截水。
(5)井下施工照明必须采用安全行灯,电压不得高于36伏。供电给井下用电设备的线路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6)井下通讯联络要畅通,施工时井口有人。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注意观察,检查井下是否存在塌方、涌水和流砂现象以及空气和水的污染情况。
5、基坑开挖的检测措施
为保证井的垂直度,每浇灌完一段的护壁校核井中心位置及垂直度一次。垂直度校正方法是以井体顶对角拉出十字交点为井中心,再用铅垂线引入井下作一井中心,并以这一垂线测量垂直度。
6、土方运输
(1)井内的土方采用吊机提升到地面。
(2)从井下挖出来的土方利用手推车运送到基坑边临时堆土区,及时外运,以方便后面工序施工。
(3)在现场的工地门口设置一处洗车槽,安装一台高压水枪,派专人负责清洁外运车辆,以免车辆将工地内的渣土带上市区道路。
7、护壁钢筋加工与绑扎
A、钢筋加工
钢筋加工在钢筋加工场中进行,弯制成型后运至现场安装。钢筋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存放须按不同规格、型号、等级、品种、牌号分批验收、分别存放、设立标识牌。钢筋堆放应制做专门的钢筋贮存架,钢筋贮存架的底部应离开地面30cm以上,保证钢筋原材料放放贮存架后钢筋的中部及两端不与地面接触。
钢筋加工前,必须经过调直和除锈,做到钢筋平直无局部弯折,表面洁净,无油渍、油漆、鳞锈等。采用冷拉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HRB400牌号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的弯制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钢筋下料,并将弯制好的各种钢筋分类存放,设立标识牌,以防错用。
B、钢筋绑扎
钢筋绑扎按由下往上的顺序,首先绑扎底板中预置插筋,钢筋接头要错开,同一截面钢筋接头不应超过50%,最后绑扎剩余钢筋。
主筋焊接采用双面搭接焊,焊接长度大于等于5d(d为钢筋直径);受力钢筋焊接接头应设置在内力较小处,错开布置。对于焊接接头,在接头长度范围内的受力钢筋,接头截面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小于50%。焊接接头长度应控制在35d长度内,但不得小于500mm,同一根钢筋应尽量少设接头。搭接焊时,钢筋应预弯,以保证两根钢筋的轴线在一轴线上。
钢筋保护层厚度为4cm,采用不小于C30的砼垫块控制,垫块绑扎在主筋上,呈梅花形布置,数量不少于4个/㎡。
在第二步墙身绑扎钢筋时,同时搭设双排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要高于钢筋绑扎高度,起到固定钢筋作用,避免钢筋顶部受力变形作用下的不安全因素。
钢筋安装完毕后进行严格自检,自检合格后报专职质检员检验,检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检。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并认真填写相关验收记录。
8、护壁模板制作、安装与拆除
A、模板制作
模板采用木模板,厚度12mm,型号为2.4mX1.2m,根据需要拼接。
B、模板安装
模板安装前涂刷脱模剂,横向拼装,拼缝处采用双面胶及50*100mm方木。主楞采用Φ48*5mm钢管,间距500mm,结合斜支撑固定,次楞50*100mm,间距300mm支撑系统加固,安装时在最底部加设方木,保证模板牢固。
(1)按位置线安装墙体模板,模板应支牢固,以防模板在浇筑混凝土时松动、跑模。
(2)模板安装完成后,检查扣件、螺栓是否牢固,模板拼缝及下口是否严密,并办理预检手续。
C、模板拆除
(1)当混凝土强度达到的合计强度75%以上时,方可拆除侧面模板。
(2)拆除模板时,先拆除斜拉杆及斜支撑,再拆除组合螺栓,然后用撬棍轻轻撬动模板,使模板离开护壁,将模板逐块传到地面堆放。
9、护壁混凝土浇灌
采用商品砼,在购买混凝土之前,要调查混凝土拌和站的资质等级,供应能力,质量保证措施等,以保证砼的顺利供应。
浇筑前,应对支架、模板、钢筋、预埋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墙身浇筑用插入式50型振动棒振捣,快插慢出。振动棒插点均匀,振动棒沿浇筑方向来回振捣,每一位置振捣时间10~25s,间距400mm,振捣上一层时,插入下层5~10cm左右,消除冷缝,防止漏振。搌捣时要与模板保持5-10㎝距离,振捣时,严禁触碰钢筋,预埋件等。施工过程中,木工、钢筋工必须现场监守、看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混凝土浇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模板支撑对拉的受力情况,检查各支撑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证成型构件的尺寸。
10、施工缝处理
(1)、清除接缝表面的水泥浮浆、松散砂石、软弱混凝土层、油污等;
(2)、将钢筋上的锈斑及浮浆刷净;
(3)、必要时将旧混凝土适当凿毛;
(4)、用清水冲洗旧混凝土表面,使旧混凝土在浇筑新混凝土前保持湿润;
(5)、浇筑新混凝土前,在接缝面上应先铺一层厚度为1~1.5cm的水泥砂浆(对于水平施工缝,该水泥砂浆厚度宜为2~3cm);
(6)、将施工缝附近的混凝土细致捣实。
11、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采用土工布覆盖,专人浇水,养护期内要使混凝土表面始终保持湿润状态,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七、环保与文明施工
1、结合本工程的特点,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制定以下几项措施:
2、交通通道不得堆放材料、机械,材料、物资要按计划进度进入。
3、在围挡及各交叉路口,安放醒目的交通标记、施工宣传标语。
4、晚上布置的行车道路照明充足,保证道路的行车安全与畅顺。
5、安排洒水、扫除等清洁工作,保持行车道路洁净,没有障碍物,不起粉尘。
6、在施工围挡顶端每50m和在转角处设警示灯。
7、施工现场谁做谁清,做到施工不扰民。
8、参加施工前的协调会议,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没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
9、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0、由项目经理特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保阶段实施文明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所、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八、基坑监测
1、由于深基坑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基坑放置期间加强周边建筑物、地面及基坑顶的沉降位移观测,随时掌握沉降位移发生量及变化趋势,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查清原因后及时解决;
2、现场监测是指在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土质状况、支护机构变位和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各种观测和分析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监理、甲方、设计和施工人员。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3、现场监测对象包括:自然环境,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支护结构,周围建筑物,周围水管、排污管、电缆、煤气管、热力管等重要地下设施,相邻的城市道路等。
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监测项目为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及周边既有建筑物沉降变形及周围道路的沉降变形、周边地表裂缝的变形观测。
4、监测方法主要为:目测,精密水准、导线测量水平和垂直位移,经纬仪测量倾斜,一经纬仪监测为主,监测精度为1.0mm。
5、监测点布置
基坑边壁顶部水平位移与垂直沉降的测量,测点选在边壁顶部的中间,或局部地质条件不利地段,在基坑四周均匀布设水平位移观测点,设置在基坑口开挖线外500mm以内,采用铁钉或红油漆做出标记。在基坑周边构筑物重要部位设置沉降观测点,如果没有固定建筑,可以另外设置比较安全的地方,做好观测固定点,观测具备水准仪和经纬仪,以便观测基坑有无下沉或变形。各观测点均用红漆△做出标志。
6、基坑变形监测基本要求:
监控值:是设计过程中的控制值,有时可以用最大允许值作为监控值。
报警值:是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处理应急措施的值。
(1)、支护结构水平位移:监控值:25㎜;报警值:20㎜
(2)、支护结构竖向位移:监控值:10㎜;报警值:5㎜
(3)、周边(建)构筑物位移:监控值:10㎜;报警值:5㎜;
7、沉降观测周期安排
初始值观测基坑开挖前即进行,基坑在开挖过程中,拟每1~2天观测一次,基坑开挖完毕后(基础施工期间),拟每周左右观测一次,直至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为止(期间如遇异常沉降、长时停工、暴雨积水等特殊情况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观测次数根据基坑沉降的具体情况而定。
8、水平位移观测周期安排
水平位移观测周期与沉降观测周期同步。
(1)、边坡土体顶部和支护结构顶部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观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在每边的中部及顶部均布置观测点;
(2)、本工程基坑顶部的水平位移监控预警值为20mm(H2‰),变化速率1.5mm/d,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预警值为10mm,当监测超过此预警值或连续3天超过该值的70%,应立即通知设计单位并采取应急措施。
d、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2次,开挖初期每天宜测量2次,随着开挖进程,监测时间周期可以加大,但变形超过有关标准值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九、应急预案
现场一旦发生重大隐患和重大事故,由项目经理123负责现场指挥,现场负责人123等组织抢救或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安全员123负责上报,把事故的地点、时间、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经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现场人员和项目部人员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和调动。
危险源:支架坍塌、高空坠物伤害
为保证在事故、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响应,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特制订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部事故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当事件事故发生时,不需要指示,本应急工作小组按各自职责,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成员:
2、职责分工
①组长: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友临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等。
②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③现场工作小组成员:协助组长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协助抢险机械设备的调转;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与有关单位人员的紧急联络,在最短的时间内,传达领导小组的抢险指令,做好与“110”、“120”等单位的联系。
3、应急准备
①应急队伍准备:项目部配备事故应急队伍,项目经理负责落实。
②物质准备:由123负责。
③机械准备:由123负责。
4、应急措施
(1)支架、模板坍塌事故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抢险指挥部。
2)挖掘被掩埋伤员及时脱离危险区。
3)清除伤员口、鼻内泥块、凝血块、呕吐物等,将昏迷伤员舌头拉出,以防窒息。
4)进行简易包扎、止血或简易骨折固定。
5)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予以心脏复苏。
6)尽快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7)组织人员尽快解除重物压迫,减少伤员挤压综合症的发生,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地方。
8)若有骨折时应及时用夹板等简易固定后立即送医院。
9)在没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现场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补救措施,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10)现场安全员应对支架、模板坍塌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等有关处理报告,并上报公司应急抢险领导小组。
(2)高处坠落、坠物砸伤应急措施
1)迅速将伤员脱离危险场地,移至安全地带。
2)保持呼吸道通畅,若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机能障碍,应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等。
3)有效止血,包扎伤口。
4)视其伤情采取报警直接送往医院,或待简单处理后去医院检查。
5)伤员有骨折,关节伤、肢体挤压伤,大块软组织伤都要固定。
6)若伤员有断肢情况发生应尽量用干净的干布(灭菌敷料)包裹装入塑料袋内,随伤员一起转送。
7)预防感染、止痛,可以给伤员用抗生素和止痛剂。
8)记录伤情,现场救护人员应边抢救边记录伤员的受伤机制,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第一手资料。
9)立即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医院在附近的直接送往医院),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本部门的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10)项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在第间赶赴现场,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开展抢救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3)机械人员伤害事故应急措施
1)项目部设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的机械人员伤亡事故的控制。
2)发生机械人员伤亡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对人员进行固定、包扎、止血、紧急救护等。
3)必要时,应立即同急救中心取得联系,求得外部支援。
4)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安全办公室。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以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应急信息的对外传递由安全办公室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中的“上报程序”执行。
6)事故的预防由安全办公室按照《事故、事件、不符和控制程序》的要求,做好日常工作的检查、纠正落实。
5、事故处理
①事故发生后,安全领导小组应积极地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在主管部门未到达之前,及时采取自发性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指挥专人看护警戒。
②对事故直接肇事者,安全领导小组可直接将其扣留现场。
③安全领导小组应迅速查明损失情况,积极开展补救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4
1、编制依据
(1)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标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知》宁环发[20xx]65号;
(3)《关于印发20xx年度南京市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发
[20xx]69号;
(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宁政发[20xx]304号;
(5)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6)永欣新寓E组团06#07#10#楼施工图纸;
(7)永欣新寓E组团《现场文明施工方案》。
2、工程慨况
永欣新寓E组团06#07#10#号楼工程位于南京禄口空港工业园东,建筑面积11000m2,地上6+1层,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 建筑高度22m.
本工程为了达到“金陵杯”的质量目标。为保证施工现场能够实现安全生产,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根据该工程的结构特点,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
本工程主要职能单位如下:
建没单位:南京禄口空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安全监督站
施工单位: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计划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环保的法令、法规和条例,达到南京市市级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
(2)积极全面地开展环保工作,成立环保领导小组,环保自我保障体系和环保信息网络,并保持运行。
(3)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4)现场采取图片、表扬、评优、奖励等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并将环保知识的普及工作落实到每位施工人员身上。
(5)对上岗的施工人员实行环保达标上岗考试制度,做到凡是上岗人员均通过环保考试。
(6)现场建立环保义务监督岗制度,保证及时反馈信息,对环保做得不周之处及时提出整正改方案,积极改进并完善环保措施。
(7)实行奖罚、曝光制度,定期奖励。
(8)严格按照施组中环保措施开展环保工作,其针对性可可操作性要强。
4、施工现场环保工作制度
(1)积极全面开展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由技术、生产、材料、机械等部门组成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兼职环保员一人。
(2)建立施工现场环保自我保证体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3)建立环保信息网络,加强与海淀环保局的联系。
(4)不定期组织工地的业务人员学习国家、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环保的法令、法规、条例,使每个人都了解市文明工地的要求和内容。
(5)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每月三次噪声 监测记录及环保管理工作自检记录等,做到准确真实记录数据。
(6)施工现场要经常采取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施工队进场集体进行环保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未通过环保考核者,不得上岗。
(7)在普及环保知识的同时,不定期的进行环保知识的考核检查,并鼓励环保革新发明活动。
(8)制定防止大气污染,防止水污染和防止施工噪声污染的具体制度。
1)防止大气污染制度:现场采用液化石油清洁燃料,严禁熬沥青、烧杂物。
2)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制度:现场临地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专人清扫土方运输车辆,做好防遗撒工作;严禁凌空抛撒施工垃圾。
3)防止水污染制度:车辆冲洗污水设沉淀池,食堂设置隔油池,定期清掏。
4)防止噪声污染制度:砼浇筑施工时间心意一控制在早6:00—晚22:00,并采用无声振捣棒,做到白天不超过70db,夜晚不超55db;对强噪声机械设置临时封闭工棚,加强教育,使人为噪声减少到最低点;混凝土筑如须边连续施工,须做好周围居民的工作并向环保局提出书面报告。
(9)凡违犯环保制度,屡教不改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10—100元的处罚。
5、施工现场环保工作措施
(1)环保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各级环保员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随时进行信息反馈,每月召开例会,由专职环保员决结信息,集体解决落实,保障信息网络和自我保证体系的运作。
(2)为防止大气污染,施工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职工大灶和茶炉采用煤气(电)方式,每月进行两次自检。
2)现场内严禁熬沥青和烧杂物。 如振捣棒等,严格控制工作时间。
5)建筑物四周挂降噪音网。
6)施工期间,尤其是夜间施工尽量减少撞击声、哨声,禁止乱扔模板、拖铁器及禁止大声喧哗等大为噪声。
7)每月进行两次噪声值监测,并在夜间22:00以后进行抽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J12524—90)做到白天不超过70db,晚间不超过55db。
8)加强噪声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 ,及时对施工现场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9)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扰民问题,详细记录问题及处理结果,必要时及时上报监理和甲方。
(3)为防止水污染,现场采取如下上体措施:
1)施工现场道路平整,做到不积水。
2)对现场油料集中保管,油料库做好防渗、污、跑、昌、滴、漏处理。
3)搅拌机和运输车辆冲洗污水、地泵池污水等须设二级沉淀后,排入市政水管线或回收供洒水降尘用。
4)现场内民工食堂污水经过滤、沉淀、隔油后热电厂入污水管线。
(4)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初、月中和月末对环境各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文字记录和存档工作。
6、施工现场环保领导小组
为保证现场的环境达到标准,特成立现场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寿文
副组长:汪太红
成员:李刚、李定珍、胡安保
20xx.6. 明麓建筑工程永欣新寓项目部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十五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五条 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Www.jZ139.COM 迷你句子网)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六十二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施工责任方):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6
1、一般规定
1.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小组,项目经理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环保工作负全责;
1.2加强检查和监控工作。要加强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气的监测和监控工作,要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的污染。
1.3加强对全体员工的环保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全员的环保意思,使之能够自觉遵守环保规定;
2、施工前环保要求
2.1现场施工人员均经过与施工相关的安全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以施工;
2.2 施工现场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3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4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5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6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3、施工中环保要求
3.1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1.1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等的施工作业以隔音棚遮挡,实现降噪。
3.1.2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时间,早晨6点前至下午8点后,施工现场严禁施工,以防扰民。
3.1.3材料和设备及机械在移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3.1.4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在早6点后至下午8点前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3.2防治大气污染
3.2.1 拆除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2.2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2.3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2.4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2.5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2.6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2.7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2.8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2.9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10施工现场道路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
3.3防治水土污染
3.3.1施工场地应及时清理,施工废水必须经临时沉沙池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以防止泥沙等微粒物和一些建筑垃圾等杂物堵塞管网。
3.3.2在施工场点污水进入下水道处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并注意清理淤泥,防止阻塞排水管道。
3.3.3施工现场存放的施工材料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场地,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物料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4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
3.4.1 固废的分类和标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次工程施工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将固废分为四大类其界定如下:
a 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包括:施工材料的下脚料、包装物、废金属桶、废PVC管件、废纸、废纸箱等。
b 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各种充电电池、各种扣式电池)废硒鼓、废墨盒、废色带、废荧光灯管、废化学品包装物等。
c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包括:废塑料包装袋、废工程土、废炉渣。
3.4.2 公司各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以上的分类方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废弃物分类收集、标识存放、合理处置,存放在指定地点。
3.4.3 固废的搬运
a 各部门指定专人将其生产的固废送到固废统一存放场所,分类收集、标识存放。 b 在搬运过程中要注意,严防固废的撒漏、挥发、倾倒,杜绝二次污染发生。
3.4.4 固废的存放
a 相关责任部门要指定固废统一存放场所,设置固废箱,并由专人管理。
b 存放场所要分类存放各种固废,并有明显标识。
c 存放场所要做好渗漏处理,要做到防雨淋、防流失、防恶臭,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4、运输过程环保要求
4.1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具体措施
4.1.1各施工现场要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4.1.2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情况,项目经理部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不符合项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整改结果由物资管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4.1.3 应急措施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4.2明确运输车辆、司机及废物排放去向。
4.2.1危险固废由后勤服务队、项目部收集后上交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统一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4.2.2处置危险固废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记录,填写《危险废物处置记录》。
4.2.3 一般固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或由其产生部门运至环卫指定地点。
4.2.4 固废管理责任部门要对清运生活垃圾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4.2.5 对可回收利用的固废一定要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
4.2.6各责任部门在执行固废管理与监控中做好检查记录。
4.3运输过程中避免环境污染采取的具体措施
4.3.1施工作业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在基础施工期间,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提高工程进度,并将土石方及时外运到指定地点,缩短堆放的危害周期。
4.3.2运输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时,要采取密封、包扎、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撤、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4.3.3车辆不带泥砂出现场。可在大门口铺一段石子,定期过筛清理;作一段水沟冲刷车轮;人工拍土,清扫车轮、车帮。
4.3.4挖土装车不超装;车辆行驶不猛拐,不急刹车,防止撒土,卸土后注意关好车箱门;
4.3.5场区和场外安排人清扫洒水,基本做到不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4.3.6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公分至20公分,装载建筑渣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施工结束后环保要求
5.1施工过程不伤害施工范围外的植被,施工结束后按合同将表层土恢复覆盖到原有处。
5.2在居民区施工后对破坏的道板应重新铺设。
5.3在居民区施工后对破坏的草坪、花草、树木,应及时重新补种,保证成活率。
5.4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现场的污物清理干净后,应用新土进行回填,恢复地表地貌。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7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广西诺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项目安装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工程外协合同书。
一、工程项目:
二、施工费用:本协议乙方共负责——工程,工程方式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总金额为人民币。
三、安装工期:工程的施工工期为40天。
四、 安装质量:
全部集成工程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标准,并满足《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__)
付款方式:
(1)本合同工程造价采取固定包干价格的方式结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工程固定包干总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当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工程量没有双方书面确认发生变更,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格不作调整,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增加本合同工程固定包干总价。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装修款分 4 次按下表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在安装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95%,扣除工程总价款 5 %的质保金后于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结清。
支付时间及条件占装修款总比例(%)金额备注
六、开票要求:乙方收到甲方100%货款后,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工程发票。
七、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①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工程费支付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② 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图纸数据。
③ 甲方应为乙方进入现场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必要的原始数据及现 场指导。
2.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意见及要求《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行施工。
(2)乙方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如造成最终客户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3)承担在本工程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自身和第三者损失责任。
(4)按协议工期要求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要求(全部集成工程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标准。
(5)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设备、材料,保管清单及货物价值以双方签字确认凭证为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 乙方在安装期间负责对设备进行必要保护,如有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7) 无论任何情况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设备、机具、仪表等)产权一律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拥有处置权。
(8)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书面),对于甲方要求的如:
清理整顿施工现场卫生环境、改善工程物资保管条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等,乙方如不及时认真执行,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最终客户的实际处罚金额。
(9) 乙方负责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主材、设备、辅材等的运输装卸以及运输装卸工程中的全部责任,如造成设备、材料等损坏,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10) 乙方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垃圾清理工作。
(11)乙方配合甲方验收工作。
八、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甲乙双方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双方均有负责保密的义务。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不能按时付款,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当期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期交工,视为乙方违约,每延误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单项劳务工作工期及任务量协议,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甩项竣工。未按期、按量、保证质量完成全部任务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任何费用。
4.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合同(除不可抗拒因素或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外)。
十、工程验收:
1. 验收标准:甲乙双方共同按以下标准进行验收
? B/T50312:20__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安装和验收规范;
?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__)
?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__)
?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20__)
? 《计算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SJ/T10796-20__)
?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2)
?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32-83)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__)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20__)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91)
2.验收工具:原则上由甲方提供,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认提供。
3.验收报告: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平面图及文档。相关的文档必须有甲方的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才生效。
4.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及全套竣工图纸、数据及自检记录,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验收报告后在3日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在3日内给予答复验收的结果。如逾期3日不给予答复,则视为工程同意验收通过。
十一、其它
1.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凡涉及本协议的所有业务信息及书面文件,相关图纸,身份,及往来文件资料,未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余下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并追究乙方责任。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签署正式补充协议。
3. 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责任结束以后自动终止。
4. 本协议内甲乙双方各类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代表,收件方应予以签收。收件方拒绝签收的,发件人可以挂号信形式按本协议内地址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檔寄出之日起第三日为准。
附件包括: 设备安装材料及费用价格清单
甲方:
地址: 地址: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账号: 开户行:
税号: 账号: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8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章 备案的准备
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三章 备案的实施
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十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四章 备案的监督
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五章 附 则
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甲方施工任务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建立劳动合作关系。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须共同遵循。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造价:
甲方要求在西山寺指定的地点打一口井,直径为300毫米,深度为160米,钢套管直径为273毫米,水泵为大厂品牌泵,水泵出水方量每小时不小于五立方米,下泵钢管直径为寸半钢管,水泵房及检查井由乙方承建,房子尺寸不小于
第二条 工程款
总工程造价为玖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给施工单位两万元,剩余款年底前付至捌万伍仟元。其余款至保修
第三条 施工工期
农历五月底前完成。每推迟一天罚100元。
第四条 工程要求
(一)甲方:乙方所用材料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打井深度按实结算,每米按500元计算,不足部分给予扣除。
(二)乙方对本合同劳动工程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原定的标准;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乙方发生的各种经济上纠纷、违法乱纪事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的责任,负责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蛮干”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程验收及保修
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乙方确保所打水井出水量大小,因地质原因或未打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负责,工程保修期一年。
第六条 其他
(一)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及其他协议等均与甲方无关,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本合同竣工结算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净化车间施工方案 篇10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工程所在辖区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原则,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甲方将该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内容:图纸范围内所有室内水电安装工程,结构类型:
二、乙方进场人数(附名册)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书中内容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全部水电安装工作,并组织进场所需工种人员,相关工种、特殊工种必须持上岗证书,无关人员不得进驻现场。
三、工期进度要求
(一)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总(日历)工期:个月
(三)具体工期与作业内容,必须遵照甲方制定的进度节点完成施工。
四、承包方式与范围(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辅材、包工具、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二)承包范围:1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包工包料)。
2乙方负责现场所有临时水电的安装工作。
3夜间施工乙方必须派专人值班(不补任何加班费)。
(三)计价方式: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_按定额计价方式计价:建筑、装饰及安装等工程按《20__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__年云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__年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20__年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计价文件,按一类工程取费,缺项部分套用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无定额及相近可套项目,参考市场价格。
、施工期间颁发新定额或出台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办法,则按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
2﹑水电材料及辅材按施工期间内每月的《昆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对应材料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3﹑人工调差按总承包合同执行。
4、甲方按照水电安装工程总造价下浮5%支付给乙方。
5、签证部分,甲方按照实际签证支付给乙方。
6、材料送检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要求:
甲方提前提供完整的蓝图及蓝图电子版,及施工用水用电。
(一)质量要求:按9002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施工。
1必须具备承包工作范围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履行相应的现场管理职责,施工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操作证和上岗证。
2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含书面通知)和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验收每个部分必须合格,通过备案并达到合格标准。
3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如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记录,并接受甲方的质量检查及现场签证和各种试验。
4对检出的不合格品(项),乙方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及时整改,直至通过质量检验达到要求。
5乙方必须负责对半成品及成品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其保护措施须事先报经甲方认可,以保证产品的交验质量。
6乙方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若因乙方技术不到位或对图纸理解造成的错误,遗漏及返工。
乙方除承担工程款和工期外,还应赔偿相应的材料费。
7对在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严重不足或经建设单位、监理、甲方管理人员提出整改而未整改者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清退出场。
8保修期为一年。
(二)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制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乙方接受监理单位、建设方及甲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对进度的检查、整改、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建设方、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2、工期延误
(1)乙方在施工中要积极主动施工,预埋线管不单独安排时间,钢筋安装完工时水电的预埋也必须完工。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工期顺延。
(三)成本控制要求
1乙方必须科学管理、合理施工,避免窝工现象发生;努力提高工效,履行节水,节电、节材料等原则。
2各种工程材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乙方超耗部分及因乙方返工造成浪费和因返工延误的工程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用到甲方的材料必须经甲方同意签字方可领用。
4乙方领出的材料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乙方双倍赔偿。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材料的管理制度。
(四)安全施工要求
1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操作规程,严格按“一标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检查。
3乙方必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得上岗操作,更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乙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操作层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且回执单上交甲方备案。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工伤、死亡、病残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办理,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责,甲方不予承担。
六、付款方式
进度款支付按照月进度实施
1、乙方每月 号报当月工程进度,甲方在次月5号前支付乙方进度的 %的工程款。
2、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申请甲方及开发商组织验收,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一周后未验收的,或者开发商开始使用的,视为整个工程验收合格,乙方配合甲方向开发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的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97%。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