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规章制度(收藏八篇)。
人事规章制度 篇1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我校考勤制度,使考勤管理更加科学公正、准确透明,经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校全体在岗教职员工。
二、考勤时间
(一)教师每周三午时进行上下班签到(退),重大活动日、节假日的上班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具体签到(退)时间为:
午时签到:12:30-13:30。13:31-14:00为迟到,14:01-16:30为旷工半天。
午时签退:16:30-17:30。
(二)教辅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教学系部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周一至周五实行上下班签到(退)制度,重大活动日、节假日的上班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具体签到(退)时间如下:
上午签到:8:40之前。8:41-9:10为迟到,9:11-11:40为旷工半天。
上午签退:11:40-12:10。
午时签到:13:15-13:30。13:31-14:00为迟到,14:01-16:30为旷工半天。
午时签退:16:30-17:30。
轮休上班的教职工,上班期间按照相应岗位的考勤时间签到签退。
夜间上班的教职工增加一次夜班签到考勤,考勤时间为21:30-22:00。
三、考勤地点
1.图书馆一楼大厅
2.坤元楼二楼大厅
3.尚德楼东侧门厅
4.南平房办公区西侧
全体教职工按照考勤信息采集时选定的考勤地点进行定点考勤。
四、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机是对教职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人脸识别考勤,必须本人亲自签到(退)。所有考勤记录将记入考勤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二)实行每一天四次签到(退)制度,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夜班增加一次考勤。教职工要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未在规定时间内签退视同旷工。
(三)严格执行病、事、婚、产、丧假、进修、公务出行等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制度,并按程序将请假条交组织人事处报备,请假条本部门需留存一份,作为核对考勤的凭证。教职工凡请假5天以内,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凡请假在5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还需请假者,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轮休人员调班需提前出具调班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未出具调班说明或私自调班的,将以考勤记录为依据,缺勤视同旷工。
(五)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班车延误,或因恶劣天气、突发事件导致上班延误,或因外来源理公务未能按时签到(退)的,须于当日将情景说明报组织人事处,否则以考勤机记录结果为准。
(六)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上班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由教职工本人自行选定哺乳时间,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报备。
(七)各部门考勤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和各类请假材料的汇总工作,及时提交本部门教职工的请假、出行证明材料,每月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表》(附件一),并于月底将考勤表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于每月月初将全体教职工考勤信息进行公示。各部门未能按时上报请假材料的,以考勤机的记录结果为准。
(八)因特殊原因,导致考勤机未能记录教职工当日考勤信息时,以当日监控录像为准。
(九)考勤机及其附属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防护,防止被盗或故意损坏。凡故意破坏考勤机者,按破坏公物处理。
五、缺勤管理规定
(一)当月迟到一次不计算,迟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每次扣50元。当月累计迟到次数达四次及以上的,扣发半月岗位津贴。
(二)当月旷工三天(含三天)以内的,每旷工半天扣罚一日日均工资,旷工三天到五天(含五天)的,扣发全部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旷工五天以上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他假期待遇,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工资福利及补贴分配实施办法(20__年修订版)》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WwW.dg15.COM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舞弊,收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15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 国庆节:1天(十月一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条:加班费的计算: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200%计算。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第二十九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论处。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一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培训
第三十四条: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三十六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七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十章调职
第四十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四十二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月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四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四十五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四十六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八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三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三、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四、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职(工)累计达二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六、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八、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不工作者。
十、吸食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为一般员工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为员工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员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资遣
第六十五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第六十六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六十七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九条: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2倍的工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3倍的工资。
五、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章辞职
第七十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十一条: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七十二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生活与娱乐
第七十三条:公司向员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有组织地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并适当向新员工提供住宿以减轻员工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五条:员工租住公司住房时按实际价格交纳房租、水电费、管理费及共它费用。
第七十六条: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务,将按实际价格向员工收取餐费。
第七十七条:公司反对员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员工加入打麻将之类的消磨意志的活动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活动。
第十八章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九条: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各项规定,以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有关办法的制定:有关本公司员工的(1)考核(2)职位职级晋升(3)年终奖发放(4)荣誉(5)退休(6)抚恤(7)各种津贴给付等,其方法另行订之。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人事规章制度 篇3
(1)履行承揽合同要求,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施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2)参与编制施工计划组织设计,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组织编制安全保证计划。
(3)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配置。
(4)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检查工作;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5)适时组织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体系评审和协调;
(6)传达、组织学习上海市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转发的有关文件指示,并及时组织实施;
(7)负责本工程合格分包方及合格材料供应商的评选,指定工作;
(8)负责本工程重点危险部位施工、及二级动火的审批;
(9)组织管理人员,特种工种按规定进行参加相关培训工作,并定期进行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工作。
人事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 子公司经理
部门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销售主管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为四职等
(一)一等: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二等: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秘书。
(三)三等:部门主管、助理。
(四)四等:业务、美容师、内勤等办事职员。
(五)试用员、临时雇员、实习生等均不列等级。自过试用期,升任办事职员时为正式职员。
第五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
第六条 职员之任免、调迁、奖惩等事项,均以正式文书发布。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九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报请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程序:部门申请单→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核准→招募培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七日者,不给工资。
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 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 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 试用同意书。
(五) 人事资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 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八) 与公司员工有血缘关系亲戚关系者。
第十五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证
第十六条 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七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第十九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一) 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 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 拖欠账款不清者。
第二十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一) 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 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 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泄露业务或服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 不得携带公物(包括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
(八) 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卫生。
(十) 员工在工作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
(十一)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只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营业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六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员工考勤管理细则》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技能、体质及其工作性质而定,从业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贴:岗位津贴、通讯津贴、工作津贴等。
(三)奖金:效率奖金、目标奖金、全勤奖金、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员。月薪人员,每月五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记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人事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x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x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x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私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同时废止。
人事规章制度 篇6
1、男性,本科毕业,管理学学士学位;
2、至少1年以上中型生产型企业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劳动合同法及人事工作流程;
4、熟悉培训体制的建立及运作流程,能够独立完成培训相关工作;
5、能够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6、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7、能够在压力下工作并迅速成长;
8、具有国家三级人力资源师资格者优先;
9、有绩效考核推行经验者优先;
优秀毕业生有较强执行力者亦可考虑。
有意向者可直接在网投递简历或电话咨询,或发送传真简历至
人事规章制度 篇7
一、人事招聘制度
(一)招聘计划
1、招聘人员应规定人数,不得地限度的扩招,一般年期招收人数在40—50人左右
2、招聘的对向是全院所有有志同学
3、招聘时间为学期开学的前二至三周
(二)招聘的步骤
1、拟定人员报名表
2、规定时间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包括发言与答问
3、由评委确定录取人员
4、由人事部给录取人员发人员档案登记表与就职意向表
5、然后转交人事部统一管理与人员分配
二、会徽的发放与管理
(一)在新会员入会时,填好表格,登记人数以便制作会徽
(二)会徽办理好后及时发给会员
(三)如有会徽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人事部通报要求补办,补办时补办费用
(四)会徽不得借给别人使用,凡被查到有此事者应给予批评
三、人员档案管理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1、为了使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要经常收集对各个会员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会员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根据有关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会员履历表做鉴定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人事档案
3、凡收集归档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并且必须通过协会盖章
4、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由负责人审查批准并在登记处签字
(二)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1、对所保管的档案,都应逐个进行编号登记,包括新、旧成员的进出登记表,做到每年全面检查核对档案一次
2、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
3、建立一个人事档案夹,把所有的档案进入分类保管
(三)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1、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查阅与借阅
2、在查阅与借阅必须保证档案安全与完整
以上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四、开会制度
通知会员开会并记录应到人数,在会前记录每个到会人的名字。凡三次不到者各干事各降一级。
在会上一定要做好笔记,记录重点的东西。
有不懂之处,会下讨论,勿在会上喧哗。
人事规章制度 篇8
一、行政人事部职责
1、负责贯彻公司领导指示。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反馈信息;搞好各部门间相互配合、综合协调工作;对各项工作和计划的督办和检查。
2.根据领导意图和公司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文稿,牵头或协助公司的规划研究。
3.负责全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总经理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的安排。
4.组织安排公司办公会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筹备公司其他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发文。
5.负责公司来往信函的收发、登记、传阅、批示,做好公文的拟订、审核、印刷、传递、催办和检查,及文书档案资料的归档立卷管理的工作。
6.做好公司历年大事记的原始资料收集和编纂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公司简讯、简报或内部发行的刊物。
7.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和法律事务,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司印章和介绍信。
8.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9.负责公司办公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登记、保管、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传真机、复印机、电话、计算机、手提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
10.负责公司总务工作,做好后勤保障。主要是卫生保洁、电话总机服务、安全防范工作。
11.负责公司车辆调度、管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公司领导和职工正常工作用车。定期对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减少事故和违章,降低油耗。
12.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制度和公司行政组织机构设置、部门工作职责、部门人员编制与内设机构、岗位工作标准和人员素质要求的制定、实施及检讨、改善、修订。
13.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人力资源招聘、调配、培训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14.组织督促各部门编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管理程序、规范和落实办公例会、总经理交办工作,并负责跟进、检查、监督、考核。
15.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薪资奖金、调动、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离职、人事档案等业务事项。
16.调查处理各种重大工作失职、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员工投诉;调处劳资纠纷。
17.做好员工保险、福利工作。
18.为丰富员工文化生活,组织安排各种文体活动和旅游活动。
19.每月制作相关行政费用表及人力资源报表供总经理审查并进行存档。
20.其他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
二、相关制度管理规定
(一)考勤管理制度
1.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30,午休12:00—14:00
2.员工上班时必须签到。遇公事外出迟到公司,提前向行政部或直属分部经理说明。
3.员工考勤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
4.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未到岗者。
5.早退:下班时间结束前1小时内提前离开公司者。下班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未请假者计旷工。
6.旷工:上班时间开始后1小时以上未到公司者,下班时间结束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公司者;超过迟到、早退时限到岗或离岗,且未提前请假的,记一天旷工;以去工地、处理客户事宜等为由未到公司上班,经查不实的,按旷工论处。
7.病假: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病假结束后需到行政部进行销假。未填请假条的补填请假条。病假2天及以上者需提供医疗单位开具的病假证明。
8.事假:一天以内需提前请假,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需在上班后半小时内请假,并在上班后补办请假单;事假两天或以上者,需提前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未按上规定办理的,均按旷工处理;
9.违反劳动纪律规定:
(1)迟到、早退:
旷工一天以内的,当月工资按全额工资扣除三天出勤天数计算工资;旷工超过三天者解除劳动合同人事部规章制度人事部规章制度。
(3)婚假
凡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凭结婚证可享受七天有薪婚假。
(4)丧假
员工真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申请三天有薪假。
(5)分娩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女员工,凭医院证明,经公司行政部核准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
(二)物资用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物资用品包括:
(1)公司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2)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用品用具;
(3)其他用品(另行规定)。
2.采购程序:
(1)每月26日各部门上报下月所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工具用品等到行政部,由行政部汇总编制《采购预算表》一式两份。
(2)行政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签字,并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3)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部预算、预支采购金额,并留存一联;
(4)行政部按计划安排实施采购。
(5)由行政部对采购物品进行登记,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统计表》。
(6)如需进行应急采购,可先报行政部,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审批进行采购,采购后按正常登记手续进行登记。
(三)物品领用管理制度
1.物品类别
(1)办公用品:包括纸、笔、笔记本、计算器、名片夹、订书机、胶水、回形针、透明胶、双面胶、直尺等公司出资购买的办公用品。
(2)公用物品:包括各类碳粉、硒鼓、打印纸、其它特种纸及各类电脑、打印机耗材。
2.领用原则
(1)办公用品: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到行政部领取。
(2)公用物品:本着合理使用杜绝浪费的原则,互相监督,物品属自然磨损者,则以旧换新;凡属遗失或被盗者,及时报行政部备补,并按原价赔偿,由行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盘点。
(四)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本公司清洁范围包括:办公区域内所有角落。
2.本公司清洁卫生由各部门所有人员轮流打扫,详见《值日轮流表》。
3.值日人员须按如下标准进行清扫:
(1)地面:无纸屑碎末,无油渍,无污痕,整洁通透。
(2)桌面:无明显灰尘,无油渍污痕,桌上物件分类整齐摆放,物见本色。
(3)椅、沙发:无明显灰尘,无污垢,摆放端正整齐。
(4)玻璃窗、窗台:光洁锃亮,无水渍、无污痕和灰尘,做到窗明几净。
(5)打印机等固定设备设施:无灰尘,无污垢。
(6)公司盆景、花木植物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值日人员对其进行垃圾清扫、去杂物处理。
4.个人卫生执行以下标准:
(1)自己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清倒个人垃圾,保持办公桌整洁;
(2)定期擦拭及保养自己使用的电脑,保持其清洁及正常的使用;
(3)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4)其他需个人注意的卫生事项。
5.卫生惩罚制度:
个人办公区域卫生由个人负责,包括工作台、纸篓、书架、电脑、个人办公用品等。其他公共区域由值日人员负责。
(五)档案的分类及管理制度
1.市场部档案:
(1)投资资料:包含文件、图纸、,市场人员使用投资资料需进行登记,并将原件存档,复印件下发给相关人员每次下发时都要在《文件收发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投资资料由内勤发送,并将回复文件及时存档,以保投资文件的完整性。
(2)日常工作档案:包括市场人员跟踪项目登记表、客户考察通知单、项目总结、合同概况表、分公司宣传品发放统计表、客户档案及竞争对手调查表、业务费及佣金提取表等,由项目内勤分类存档,便于随时查阅。
(3)市场部部会议纪要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2.项目部档案:
(1)定额:按照项目名称分别存档,每次下发时都要在《文件收发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将相对应电子版文件进行存档。
(2)施工图:由设计人员将施工图交给技术部内勤存档,并在《施工项目图纸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3)技术部会议纪要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3.工程部档案:
(1)工程施工过程资料:包括与甲方联系函、工程洽商、变更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分类进行存档,填写《文件收发登记表》。
(2)报验资料:按工程进行存档。
(3)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资料、劳务结算资料及材料结算资料,分别填写《工程结算统计表》、《劳务结算统计表》、《材料结算统计表》,并随时更新。
(4)工程部会议纪要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4.行政人事部档案:
(1)分公司相关行政制度、员工档案。
(2)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制度等。
(3)合同文件,由行政部负责将各类合同进行存档。需借阅合同者,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签字登记后方可借阅。凡与合同无关,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者,除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履行签字手续外,还须出具书面借条,写明借阅原因,借阅期限,经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4)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5.财务部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种经营合同、工程项目合同、会计年度数据备份盘,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账簿。
(2)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报告中要有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公司经营合同:包括代销合同、联营合同、经销合同、租赁合同。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及各核算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
(六)保密制度:
1.凡技术人员或工作涉及到公司机密的人员在入、离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公司的机密资料。
2.各部门文件及档案按类别、按级别、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归类管理,分为三类:一般档案、保密档案、绝密档案。一般档案各部门经理均有权查阅;保密档案各部门经理如要查阅的,必须由行政部经理签字才能查阅;绝密档案一般不准任何人查阅(注:副总、总经理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部门经理,必须要总经理签字同意,且必须在行政部所指定的地点进行查阅,公司档案不准任何人带出公司。
3.除本部门工作人员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其他办公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它部门人员电脑,不得查看U盘、光盘及软盘中的文件资料,更不能翻阅、抄录其他部门资料。
4.在打印、复印文件或资料中,应树立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内容泄露给公司外部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打印、复印错误的重要文件应及时销毁,不得乱丢乱放。
5.负责文件及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保密意识,不得向任何人有意无意泄露公司的机密。公司员工应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废旧文件不得随意丢弃,经公司认定作废的文件应定期销毁。
6.公司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公司各种文件或资料。
7.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帐务、报表、资料,不得将公司机密泄露给予任何人。
8.合同文件、财务状况及其它重要的公司内部文件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各种资料应妥善保存,更不能泄露给其他人。
9.凡重要文件,未经上级允许,不得复制、抄录。
10.员工的薪金、奖金公司予以保密,严禁任何人互相打听、攀比。
11.员工应尽忠尽职、努力工作,珍惜公司信誉,工作中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资料。
以上内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