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合同9篇。
定点合同(篇1)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是继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同时,也是我们民乐县医保局挂牌成立以来召集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此,我代表县医疗保障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各定点医药机构表示衷心感谢!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部署要求,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前期,我们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乐县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印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并按照方案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问题,下面,我再讲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形式、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为医保患者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医疗保障工作是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在全县各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各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明显减轻,为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年度考核、平时抽查、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反馈,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误导病人,引起患者与医保部门的矛盾,甚至造成上访事件。二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造成住院医疗费用超支。特别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错误理解“定额结算”政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推诿住院患者,以“定额结算”费用超支为由,在患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要求病人出院,在几日内又重新办理住院,或者分解住院,超范围用药,不合理检查等,形成了新的“医、保、患”三方矛盾。三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在平时抽查和医疗费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标准把关不严,自费药品病人没有签字。有的甚至更换药品和诊疗项目名称,将自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冒名顶替住院、挂床取药等严重违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四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变相提高医疗费用,全部病房按照两人间收费标准收取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偏低,这些不合理费用转嫁到住院患者身上,直接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快速增长。五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建设工作滞后,基础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
(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不严,极少数定点零售药店还存在将出售生活用品、保健食品串换成药品违规刷卡等违规行为,社会反响较大。二是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患者刷卡时身份核实不严,致使盗刷社保卡的情况发生。三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地址变迁店名更换、店长及医保经办人员变动、联系电话更改时,未向医保部门报告,影响工作上的联系。
同时,我县大多数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手段落后,赢利倾向明显,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障工作的正常推进和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心全意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紧紫围绕“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基本医疗、保待遇落实、保基金收支平衡”这个中心,认真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全心全意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四种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医、保、患三者的重要环节,是医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者,是最直接的经济受益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保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医、保、患”方关系,是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工作中,要承担起基金安全运行的法律责任,服务群众的社会责任,合理诊治的道德责任,规范运营的诚信责任。二要强化制度意识,用制度约束不规范医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按章办事。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并完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制度,加强住院管理,完善病程记录,提高病历质量。认真落实自费项目告知签字工作,督促临床医师对参保住院病人采取的诊疗措施,尽量在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的,要实施告知制度并经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要采取实时监控手段,对正在住院的参保病人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通报。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骗取或者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三要强化费用控制意识,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各定点医疗就构要监督临床医师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实行梯度用药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开人情方、开搭车药。严格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参保病人,在确保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费用相对低廉的检查和治疗手段。要严格控制参保病人出院带药,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四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门诊和住院部的醒目位置,用图型标明“参保病人就诊流程”,让参保群众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道怎么办理入院手续。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点,安排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随时接受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在门诊和病房的适当位置,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及其医院收费标准,让参保病人随时能够查询,建立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参保群众的监督。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确保做到“四不”。即不在药店里将生活用品、保健食品等其他非药品串换为药品刷卡销售。不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质药和过期失效药品;不给参保人员刷卡套现;不留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若被稽查或举报,一经查实,不但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而且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在平时工作中还要加大对医保政策宣传力度,适时更新宣传内容。遇到管理服务上的难题或对医保经办机构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主动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提高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对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分店的管理,总部必须设立医保机构。
三、细化协议、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医疗服务协议的制定是为了优质高效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用协议来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今年,医疗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不合理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上,以此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不合理增长,防止医保基金流失。一是深入开展打击诈骗保专项治理。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按照省市医保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各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等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逐一排查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切实取得专项治理实效。二是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卫健、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建立综合监管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案情报告制度,积极主动曝光已查实的典型欺诈骗保案件。三是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监管。促进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四、以案为戒、完善制度,开创医疗保障工作新局面。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每个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自2018年9月起,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11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关于“沈阳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的专题新闻,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又通报了多起骗取医保基金案件,今天,我在这里将我市打击欺诈骗保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国几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一)全市第一季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3次医保基金专项检查,1次考核评估,1次专项行动“回头看”。5次治理行动都紧盯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欺骗参保人员住院,冒名就医、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虚记、多记医疗费用,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欺诈骗保行为展开。共抽查372家定点医药机构,移交公安部门4起违法案件,追回违规医保基金95.01万元,处罚金额145.73万元;终止21家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暂停5家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自2019年4月份开始,全市迅速行动,抽调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查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止4月30日,全市共抽调58人次,抽查211家医药机构,检查出两定机构重点问题隐患26项,督促两定机构整改问题隐患22项;实施行政处罚16项,追回两定医保机构违规金额0.46万元,责令整改12家,通报批评36家,追回参保人员违规金额0.56万元,约谈41人。针对第一季度医保基金增长过快的严重问题,对全市52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下发预警通知书。
(二)国家医保局通报的全国几起典型案例。一是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安贞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安贞医院于2017年至2018年,通过收取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虚增申报医保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68.87万元。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追回医保基金168.87万元,暂停拨付医保费用342万元,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二是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医院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通过伪造检查报告、串换检验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8.68万元。医保部门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8.68万元,处违约金19.79万元,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人,监视居住2人,相关线索进一步侦办中。三是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关节骨科医生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关节骨科医生孙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至24日,协助他人冒用参保人社保卡骗取医保基金2.54万元。医保部门依据《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54万元,同时对该院分管领导及医保办主任进行约谈;取消孙某某医保处方资格,对科主任徐某、床位医生刘某移交卫健部门处理;将出借社保卡人员纳入医保黑名单,并将孙某某等4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四是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卫生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卫生院通过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66.83万元。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66.83万元,罚款533.66万元,取消涉案主体肖某某医保医师资格,解除该院涉事科室医保定点资格。卫健部门对该院院长作出免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对该院进行通报批评。五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华欣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华欣医院于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通过伪造药品进货清单、虚假住院、虚增申报医保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08.40万元。医保部门依据《2018年度昭通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暂停医保基金拨付,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昭阳区公安分局已逮捕5人,取保候审1人,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违规金额待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定后追回。六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民康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民康医院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通过伪造病历、降低住院指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18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阿克苏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18万元,罚款6.54万元,终止医保定点协议,并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以上的骗保案件都暴露出医保基金监管还存在不少短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为鉴,不要触碰红线,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政策。在今后,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稽核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有组织的骗保行为要严打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不断促进医保监管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欺诈特别是恶意骗保行为保持零容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开展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结合打击欺骗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认真查找医保基金运行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即时认真整改。
同志们,这次机构改革,国家和省市县分级组建了医疗保障局,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更体现了党中央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医疗保障事业进入了新时期。2019年是县医保局成立的开局之年,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医保局的指导帮助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努力推动我县医疗保障事业迈开新步伐,我坚信,只要我们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依规办事,我们的医疗服务水平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我县医疗保障工作一定会开创新局面。
定点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汽车交接
1、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 ____年___月___日
2、送修方式:开进/拖进/装进/事故
3、交车地点:
二、汽车基本信息
汽车所有人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示值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经甲方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2、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3、换下配件处理方式:
甲方自行处理;
委托乙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1、检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检验方式为检验合格,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双方约定。工时单价: 元/工时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
3、预算费用为_____元,实际费用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支票结算/其他方式
七、汽车交付
汽车维修竣工预计交付日期为 ____年___月___日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日到验收车辆,结清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维修质量保证期为____公里或___日,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甲方验收的当日重新起算。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书面/短信/传真/电话/其他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按未付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甲方超过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标准为____元/日×迟延天数。
3、乙方迟延交车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元/日。
4、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一、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甲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明。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定点合同(篇3)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xx〕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条 协议管理准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原则。
公开透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规则和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全程接收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
公平规范: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自愿申请,公平参与竞争。协议管理的条件、评估流程和规则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有序竞争: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方式,通过竞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协议管理的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机构。
(一)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医疗保险购药服务,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社会保障卡购药即时结算服务。
(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证照的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诊疗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社会保障卡门诊即时结算服务。
(三)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提供住院就医服务的上述医疗机构,主要诊疗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服务,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社会保障卡住院即时结算服务。
第五条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得经营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日用百货商品;
(三)具有提供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规划布局合理,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保医师注册管理;
(六)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备案登记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财务账目(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五)店内从业人员(含药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税票;
(六)零售药店医保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备案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服务范围、规模质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情况有关材料;
(四)具有医师以上医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的业务收支情况和财务账目(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六)近三年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和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相关情况(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七)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税票;
(八)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承诺书。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零售药店和门诊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之进行协商签约。对申请定点的住院医疗机构,除符合申报要求所需的材料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要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协商签约,确定定点住院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定点的住院医疗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情况,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组织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一)评估人员组成。评估人员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行政部门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及相关医疗专家组成。
(二)评估组织程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抽取不少于7名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根据《住院医疗机构资质申请评估表》,进行现场集中评估打分,评估表需由参与评估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评估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评估结论应用。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住院医疗机构,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开展社会保障卡住院即时结算服务。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下的,暂缓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
(三)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与控制措施,重点是药品(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以及(特殊)医用材料的管理、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
(四)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及处理等。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的期限包括长期(2-5年)协议和短期(按年度)协议。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可及时补充完善协议内容。本办法实施前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期内的,定点资格和签订的服务协议继续有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的协议管理内容,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期满后按新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双方要严格认真履行协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监管,实施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要利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对具体医疗服务行为的实时监控,对监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强化对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的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根据协议内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及经营服务有重大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合并、分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医保定点备案手续、签订服务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负责人、医保专管员、经营地址、名称、账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不按时告知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三)定点医药机构暂停营业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不按时告知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对有违规行为的协议医药机构按照协议进行追责处理。
(一)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按照《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规范》和《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规范》执行。
(二)医药机构以提供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终止服务协议。
(三)对违反协议约定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同一法人或合伙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市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定点合同(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维修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方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将单位的部分车辆定点在乙方维修。
二、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送修车辆和接受修复竣工的车辆,并确保送修车辆的一切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予负责。
三、乙方保证原厂配件和维修质量,严格按照《省颁汽车维修行业的规定标准》执行,并在维修派工单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
四、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优惠条件:
(1)24小时现场施救;
(2)车辆常年检查;
(3)对修复的车辆,乙方承诺质保期为一年,此期间内因乙方维修技术问题,均予维修;
(4)对维修更换的配件,质保期为三个月;
(5)每车每年一次四轮定位;
(6)市区(10公里以内)施救和拖车服务。
六、每月________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________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七、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八、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十、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一、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点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助的原则,经协商特制定如下车辆定点修理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优先安排修理乙方车辆,并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抢修服务。
2、必要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市区内上门抢修、免费拖车服务,市区外拖车协商计费。
3、定期免费为乙方提供车辆安全检查(每季或根据乙方需要),在修车辆免费洗车、吸尘服务。
4、经乙方委托,代办车辆行驶证年审:营运证年审、季审、技术评定等业务:代缴政府规定的税收和费用:办理车辆保险的购买及肇事车辆索赔。
5、在修车如需更换500元以上的贵重零件,甲方要事先征得乙方主办人员同意方可更换。
6、为乙方设立车辆修理和技术档案,提供技术咨询,为乙方安排保养计划,使乙方车辆按时保养,以免失保,影响车辆的素质和完好率。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将所属车辆共另附上所属车辆登记表。
2、为甲方提供完备的办理车辆年审、季审、二保等证明证件手续。
3、为处理旺、淡季关系,便于甲方安排生产,乙方如无特殊情况,按甲方计划将车辆送甲方保养和维修。
三、验收标准。
按国家和市交委车辆修竣验收标准,特殊情况双方另外协商。乙方需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交接和验收把关工作。
四、收费标准。
以市交委及市物价局核准的规定标准收费,或双方协商价格收费。
五、结算方式。
凭乙方指定司机或者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维修凭证,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每_____结算一次。
六、质量处理。
竣工出厂的车辆乙方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发动机大修10000公里或三个月:中修3000公里或一个月,二保为2000公里或10天:小修为500公里或5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给予返修。属乙方使用操作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并由双方在平等互谅的情况下进行友好协商。
甲方厂长质量投诉电话:
七、其它约定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户: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定点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4“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1.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点合同(篇7)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为供货商,为甲方提供学校食堂所需部分原材料(干杂、副食),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和行业相关规定同意签订本供货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乙方资质
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件(《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
二、产品类别、单价、数量
1、干杂、调料、副食、
2、不得高于当期本地市场最高价(含生产成本、加工费用、包装费、运输费、上下车费搬运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
3、数量:每次供货具体数量由甲方提前1天通知。
三、产品质量要求及保证条件
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要符合国家相应、相关标准,达国家质量标准一级,包装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xx)标准和国家食品包装规定;
乙方所供商品生产日期均要在当期之内,符合甲方要求,在保证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破损、污染等,乙方应负责免费调换。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元。若合同履行期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合同履行期满后,乙方出具退还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甲方发现乙方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可拒绝接收,乙方对所供送的货物必须质量保证,对运输到甲方的货物出现破漏、坏包、污染、变质等情况时,交货时无条件退货并更换。
四、交货方式
1、交货办法:乙方必须保证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乙方在初次配送时提供指定的配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甲方指定专人负责货物验收。
2、交货地点:甲方校内食堂。
五、产品配送、验收标准、方法
1、乙方每次送货时要提供配送产品的本批次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2、货物送到甲方后,甲方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数量不足或相关技术规格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3、如质量验收合格,填写供货签收清单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确认。
六、付款方式:
配送产品货款实行一月一结,乙方凭甲方签字确认的配送单及正式票据向甲方定时结算。
七、合同生效及修改
1.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点合同(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修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各级维护保养、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救援。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价单”),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配件价格标准按此优惠执行。表中列明维修车型、人工费用、配件价格、所需工时、配件厂家、规格、优惠幅度等内容。
1.3 乙方保证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工时标准按照“报价单”中列明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2.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市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维修所用材料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全新标准合格配件,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 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送修审批单”(附件2),审批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接修,紧急情况时可根据甲方车队主管领导电话通知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除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
3.2 乙方对车辆进行初检,初检完成后提出相应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维修和保养,维修项目按照报价单所列内容执行。
3.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
3.4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四条 出厂检验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质量保证期、优惠幅度等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认可。此单多联复写备查。甲方经办人为车辆司机或者车队主管领导。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4.3 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甲方。
4.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第五条 维修费用
5.1 乙方提供“报价单”,经甲方确认后,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收,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1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中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第六条 结算方式
6.1经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确认过的“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和凭证,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结算清单”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技工、质量保证期、费用清单等内容。
6.2 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累计 万元或在 个月内应与乙方结算一次,以任一条件先达到者为准,结算比例为 95%,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合同履行期满或者终止后 月内结算,不计利息。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保期采用以下列两种方式计算,如有约定不一情况,按照质保期长的约定执行。
7.1.1 保养项目质保期为 天或者 公里,小修项目保养期为 天或者 公里,大修项目保养期为 天或者 公里,日期和行程里程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7.1.2 具体维修项目质保期也可以“结算清单”列举的质保期为准。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乙方应在8小时内负责解决,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7.3乙方应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4甲方车辆在××市区内发生故障可享受乙方提供的24小时救援,乙方须随时提供救援服务,××市区内免除里程费,按实际作业项目收取工时费,路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7.5 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维修服务。
第八条 索赔
8.1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双倍承担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维修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维修费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9.2 乙方不能按照“报价单”中约定工时完成承修项目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扣除本次修理费的____ %。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2.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12.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13.1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 除甲方实现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13.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 月___ 日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 年__ 月__ 日
附件1,(该表原则由乙方提供,此表仅作参考)
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
序号车型主要零配件名称配件价格所需工时工时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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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送修审批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车型车辆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驾驶员审批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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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合同(篇9)
签约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尼松野鸭定点养殖合同。
一、养殖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养殖要求,
1、乙方在饲养过程中,应执行甲方有关无公害基地养殖的各项规定(规定另附)。
2、乙方自行组织的饲料应符合绿色环保无公害要求指标,饲养环境也要符合绿色环保无公害要求指标执行。,
3、野鸭种苗统一由甲方提供,同时向乙方收取每羽元种苗款。乙方在种苗到场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种苗款。
4、正常饲养时间为(____天至____天)达到甲方收购标准(____斤至____斤/羽)。
三、养殖申请,首先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饲养要求。经甲方考查,认可后签订养殖合同。
四、收购价格,乙方按合同要求养殖的野鸭不得自行出售给其它经销商,甲方也不得拒收。回收价格为每公斤____元。同时要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回收时市场价高于或低于此合同价,其收购价格不变。
五、交货地点和结算方式,乙方将养殖的野鸭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过榜收购(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购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鸭款,余下的____%鸭款在1个月内向乙方结算支付,如遇甲方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支付鸭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不按甲方无公害基地标准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养殖的野鸭,甲方应按合同标的支付_____%的违约金,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3、乙方因非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而不履行合同的,按合同标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