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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4.09.11

抵债协议书六篇。

“抵债协议书”是一个很有趣的话题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我们为您提供这些资料以供参考和使用愿它们对你有帮助。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学习法律,在很多场合,我们越来越离不开合同。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

抵债协议书 篇1

甲方:泰兴华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玖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自有车 2 辆抵欠款 壹拾玖万陆仟玖佰元。甲方以

(1) 车 辆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2) 车 辆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抵销上述欠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提车收据,并向甲方开具发票114,400元。

二.本协议中,甲方承诺所售车辆手续齐全、合法有效。自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若因该车引发或产生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等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关。交付前,该车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与乙方无关。

三.该车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其中过户费用由 承担,该车自交车之日起,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放弃乙方与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的所有债务,甲、乙双方须以本协议作为双方与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的账务处理依据。

五.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七.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债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_________,镇长。

乙方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__,主任。

宝丰县_________y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___y社)

法定代表人栗_________,主任。

________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__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________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________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_________y社委托城关社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_____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附,抵债财产清单

甲方_________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_________县_________y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_________年十月二十四日

抵债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满足甲方的业务需求,甲方向乙方借款一定金额。然而此债务至今尚未偿还。为了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现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1.房屋坐落: ;

2.房产证号: 登记面积: 平方米共 间,附属房屋: 平方米共 间;

3.土地证号: 登记面积: 平方米,附属其他土地证号: 面积: 平方米;

4.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5.房产所有权不仅包括房屋和土地,还包括附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等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此外,房产所有权还包括与房屋和土地使用相关的现有水、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 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等证件原件交给乙方,房产交付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第三条甲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负责确保其提供的抵押物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所确认的合法产权。

第四条 甲方承诺:若该房产发生动迁情况,动迁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领取上述款项。

第五条 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协商作价为 万,大写金额为 (含预期升值及动迁补偿款收益)。

第六条 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项下合同义务,甲方需清偿 欠款,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2. 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八条 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此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共分为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债协议书 篇4

近年来,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纠纷较为普遍,但也有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转移责任财产、规避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而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审查中应区分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严格进行审查认定。

一、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权提供担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债权人有权以借款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很少直接订立流质(抵)契约担保条款,而是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时或债务到期前,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按原债务价款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债权人。即“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合同”。笔者认为,对以物抵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应认真审查其抵债的本质,不应简单以意思表示真实,有对价便认定其效力。对于上述这种貌似合法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其实质属于典型的规避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禁止流质(抵)契约的行为。可理解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明显违背禁止流质(抵)契约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在一起以物抵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被告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折抵其欠原告的20万元借款,其将车交付原告,但因故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自己,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法院查明,该车辆在诉前已被其他法院的一起债务案件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本案当事人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法官根据双方的抵债协议出具了调解书,确认该车辆折抵2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后该被告陆续有多起以物抵债协议确认案件进入诉讼。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以物抵债,学理称为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对此,我国法律未见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灭。”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有原债关系的存在;二是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三是须有当事人代物清偿的合意;四是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故代物清偿协议为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而坚持确认其抵债协议,被告虽已将车辆交付原告,但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未进行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对抗查封在先的另案债权人的效力。根据后续出现的多起以物抵债协议诉讼,本案当事人极有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责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但就本案而言其目的恐将落空,因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的车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转入执行中的查封,另案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拍卖、变卖该车辆。即使本案原告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也无法排除执行,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是本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也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故笔者认为,对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不予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有利于防范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利益。当然,对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认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三、审判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判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应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条规定了基于公权力产生的物权变动,且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规定为“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该法律文书本身即为有效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必再通过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进行公示。关于此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认识,或认为并非人民法院所有的法律文书皆有此种效力,只有形成判决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例明确指出,因判决而无需登记即取得不动产物权中的所谓判决“系指以该判决之宣告足生物权法上取得某不动产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不包含其他判决在内。”或认为该条并未明确限制法律文书的种类,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变动物权的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均具有此种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列出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变更或者消灭既存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第二种意见,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第三种意见,该法律文书应当仅限于形成判决、裁决,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确认判决、裁决以及调解书不在此限。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并未明确具体法律文书类型,对于此处“法律文书”的范围有赖于“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的立法背景资料、基本的物权变动法理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综合考虑”。调解书、裁定书与判决书在本质上是共通的,故应包含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内容的调解书。因公权力的介入使此种法律文书所记载的物权变动具有与登记或者交付相当的公示效果,调解书的制作,应极其慎重,防止对第三人权利的不测妨害而害及交易安全。除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还需要审查当事人对于抵债财产有无处分权、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实质内容。一般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应建议其申请撤诉。若当事人不撤诉而坚持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不予支持。对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若查明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执行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相当于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于法院已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财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对此,笔者认为执行实践中,应依法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第一、该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被执行人是否有处分权,是否存在共有人等;第三、该财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优先权、轮候查封等影响权利转移的事项;第四、双方约定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如折抵价格畸低等)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查若存在上述情形,应不予认可该协议,继续拍卖、变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可以对作价后的被执行人财产裁定以物抵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以物抵债裁定转移的应为“所有权”可以转移的“财产”(如车辆、房屋等)的所有权,而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故双方就出让土地使用权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应经评估作价,且裁定中应明确需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抵债财产未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能够折抵完毕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若未折抵完毕的,对剩余部分,继续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据情节对其采取罚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抵债协议书 篇5

甲方同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抵债财产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抵债财产中,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或用益物权等负担权利。

(三)目前,对于用于抵押的财产,其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暂无异议。甲方未被卷入任何诉讼,并且没有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按甲方章程无须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的,本款可删除);

(六)本项以物抵债已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____.

第三条?抵债金额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扣除其中10%的折价款作为日后变现费用后,其余90%的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银行债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以下债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第四条?财产交付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登记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所有与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有关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应当及时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如果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来说,根据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将按照逾期天数计算,并且每天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另外,乙方也可以选择扣减应付违约金数额相当的抵债金额。

(三)如果因为抵债财产被第三方追诉而导致乙方需要支付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该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这些费用,或者将相应的费用金额从抵债金额中扣除。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安排。

(四)甲方应承担因抵债财产而产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乙方如有垫付,则有权向甲方追回或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五)甲方应在过户和登记财产所需的各项费用上及时支付,对于乙方垫付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通过扣减相应的抵债金额来进行抵偿。

(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须报乙方上级行批准同意方可确立。

[选择二(适用于不需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

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时间:时间:

地点:地点

抵债协议书 篇6

资产抵债协议书范本一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本协议

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资产抵债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与__________公司正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以_____万元现金购买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元人民币债权,目前该协议已生效并履行情况良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该协议将履行完毕。为了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以其拥有的、经_____人民法院判决取得的_____%的房产所有权抵偿所欠甲方债务,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商定该项资产抵债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

2.为了尽快收回资金,甲方委托乙方将上述房产依法变现,变现款应在_____月内全部支付给甲方。因将上述房产变现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该资产变现后的款项不能支付给甲方,乙方均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3.有关本协议的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5.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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