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心得(汇编10篇)。
不同的经历能够给我们带来不同的收获,应学校要求我们需要写一篇心得感悟。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思维更加灵活。希望这份"法律培训心得"能够对您的学习产生帮助,本文仅供参考之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培训心得(篇1)
7月初,在市教育局的组织下,我与福州幼教界的多名园长共同参加了幼儿园园长培训班,这次的学习机会异常难得,所以我格外地珍惜。参加此次培训,特别听了多名教 育界专家的精彩讲座,真是受益匪浅,感慨颇深。
因此在这次学习中我懂得了很多,更有很多值得我反思的地方。印象深刻的是教育学院钟老师为我们上《幼儿园安全教育》通过这次深入的学习,使我的心情极为沉重,是啊!幼儿园的安全是我们民办园的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这几年间,全国各地幼儿园相已发生了如此之多的事故,让人深感不安,一个幼儿园如果没有了安全,怎么能谈得上育人?作为园长我深感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每次听到某些幼儿园发生事故,都会辗转难言,浮想联翩,把我幼儿园目前的方方面面在脑中过一遍,如安全设施,大型玩具,角角落落,教职员工等等,并及时召开教职员工会议,通报此事,提醒大家加强自我的道德修养学习。讨论这些事事故的行为,提示大家一定要自律,我们是教书育人,必须具备为人民为国家未来培养下一代的的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肩上的责任,用我们的爱心来关注下一代的成长。
我园听取了钟教授谈了一些触目惊心的幼儿被伤害案例,让我深感幼儿安全是多么值得重视的工作,这比让孩子学好知识更是重中之重;也必将是幼儿园教育中永恒的话题。而幼儿园是众多幼儿集体生活的场所,虽然平时教师们都是小心提防,处处留意;但天性活泼好动的幼儿们却还是时常在危险中不知不觉,伤害也必然是在所难免了。
每次在网上或在朋友间听说有关于幼儿受到伤害时,我的心都会揪作一团。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同时我也是一名母亲。我清楚的明白,当一个还需要妈妈去保护的弱不禁风的小生命受到了伤害,一位母亲的心里到底会翻滚着怎样的痛楚,此时一种无形的压力围绕着我。
如果幼儿的爸妈早上送来的是一样活泼好动的小天使,晚上接回家时我们也同样完璧归赵时,对幼儿园和家长来说那应该是多么幸福美好的一天呀!为此,我想在班级里多开展一些关于幼儿安全教育的活动。可通过游戏、讲故事和使幼儿身临其境地感受危险来学习预防伤害的方法。小朋友间也可以互相提醒与监督,让幼儿在平时的生活实践中主动分享、交流自己所理解的安全知识与求助方法,远离火、电、锋利的利器及高处跳跃,积极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人的天性都是都未知的东西充满好奇的,有些东西越是藏着掖着,不让孩子真正理解与尝试,危险还是时时存在的。所以应该在教师做好了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鼓励幼儿接触了解一些危险活动,让其在脑海里记忆“危险后果”,并产生防范与警惕心理。适当的“冒险”也将会更利于幼儿对安全意识更加的理解与掌握。
在幼儿安全事故的教育上,家长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平时教师在与幼儿的接触中,如发现个别幼儿的一些不良形为(即可能造成安全危险)时,在与其耐心讲解利害关系的以后,也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让家长在家中对幼儿进行安全指导,内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达到教育宣传效果。
总之,幼儿园开展安全活动也好,生活中安全小常识的有机渗透也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学习自我保护,保证其安全和健康。这不仅是孩子幸福成长的基础,更是千万个家庭及全人类和谐美好发展的基础与源泉。
“幼儿安全”这是家长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也是孩子们在成长中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生活中安全隐患是无处不在的,所以与其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孩子做到远离危险。毕竟家长和老师都不可能时时刻刻照看着孩子,特别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更应该让孩子们明白生活中哪些危险是一定要远离的。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更希望的一定是孩子的安全能有保障,这就需要家长和幼儿园配合起来时刻正确的教育孩子基本的安全知识。
1、关于火灾可以通过生动有趣的童话故事让孩子记住玩火的危险性和如何安全逃离火场。
2、关于不要跟陌生人走可以在和孩子强调重要性,然后进行提问看孩子如何回答,最后进行“考试”。(比如父母躲起来,让同事扮演陌生人和孩子说话,看看孩子怎样应变,然后再给予指导)
3、关于和父母走失了怎么办可以经常考考孩子,让她记住父母的姓名、手机号、和详细的家庭地址等等。
4、关于用电、烫伤等等一要经常在生活中通过碰到的实例让孩子有深刻的印象。
5、考虑到孩子已经满3岁了,决定在今年夏天让她初步开始学习游泳,这也是自我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到位,学生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反映出我国当前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急待加强的地方。另外,目前我国安全教育还存在急需规范的地方,如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方面的课程设置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内容大多偏重于学生安全知识的传授和认知能力的发展,缺乏对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安全行为的训练;教育行政部门也缺乏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与开展安全教育相适应的综合保障机制;部分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实施不力、随意性强,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等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已经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实效性,确保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是构建中小学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根据“科学预防,积极预防”的方针,要一直把中小学安全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为主上,将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使学生在认知、技能和行为三个层面树立安全意识,获得安全知识,学会在生活实践中应用安全知识和技能,养成规范的安全行为习惯。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高安全教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均提出了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知识和提高学生防范、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巩固和健全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减少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承担者是教师,主体是学生,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利用各种时间、场合;利用各种资源,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要包括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学生忽视不注意的方面,要经常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同时要教给学生一定的安全防范常识和自我保护知识,掌握一定生存避难技能和日常生活安全常识。只有学校安全,学生安全,才有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才有教师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最后,让我们常敲安全警钟,常绷安全警线,让我们的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法律培训心得(篇2)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下面是由整理的农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一)
2014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义桥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14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制、有序推进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本村将依法治村作为村委工作的重要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首先成立了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由村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其它三委班子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制定了新农村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和责任目标,建成村、组、户三级网络管理,实行村包组、组包户服务模式,形成了全村上下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第三抓好综治办、调解委、帮教小组等组织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确保新农村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创新模式,活动多样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实现多赢的创新工作方式。本村将法律顾问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主要有: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本村利用广播、画展、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今年2月15日本村邀请了镇司法所和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为全村个私企业的老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会主要讲解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通过培训使企业老总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系统地了解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年来,本村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56 份,开办法律讲座 7 次。通过宣传使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依法管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法律顾问积极帮助本村依法规范各项管理工作,见证了 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其次及时化解因婚姻家庭、劳务关系、交通事故、宅基地等引发的纠纷矛盾,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象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工在正常工作中、突然离职岗位,甚至没上班、到该月月底还向公司领导要回全月工资。可该公司对该职工在进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订签了劳动合同手续、按合同协议该职工无条件能拿到全月工资。最后、双方通过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该公司对其职工双方调解后、该职工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和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法律的、也心服口服该拿自已的工资微笑地离开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例二:在今年4月份本村连片拆旧工作中、我们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一户一宅为原则的文件精神下、本村三委干部和涉及97户拆房的紧密配合下、仅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把本村97户120间大小危旧老房顺利地全部拆除。圆满结束了年初制订的连片拆旧工作任务和目标。但是、事情的变化常常会出现。有几位年过80多岁的几个老年人流着眼泪一起来到我们村办公楼、说要分配住宅。在此情况下、本村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给这些老年人用真心、讲真情、磨破嘴巴耐心地给她们讲了我国的土地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村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本村村民过上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幸福生活。通过我们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用真心、耐心的调解下、终于也说服了这些老年人,也使这些老年人感动了本村法律顾问全体成员的心血和苦干。最后这些老年人满脸兴奋回家。
一年来,共接受群众法律咨9次,参与调解纠6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通过新农村法律顾问创建活动以来,我们在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的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二)
在丽水市司法局、莲都区司法局的领导及统一安排部署下,在丽水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我所积极践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模式和经验,积极落实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实质。在本年度我所继续采取“传统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三种服务方式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为联络的村委会、村基层党组织免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联络村所属村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等服务。
一、乡村法律顾问计划及落实情况
本年度之初我所针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专门制定了服务计划,从信息化服务、人员保障、经费安排等方面做出了统一的部署安排。本年度我所落实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完善乡村法律顾问信息化服务平台
凭借我所的丽水律师网和中华律师网两大网络平台,在醒目位置宣传乡村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涵盖法律咨询、代书、审查村规民约、参与调解谈判、开展普法教育等法律服务形式。同时还尽心收集更新并整理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信息,如针对乡村较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在该专题中也可以进行查看。当村民遇到法律问题时,还可以通过乡村法律咨询栏目提交咨询,并由专门律师值班,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2、继续免费为所联系村村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含当面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主要以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我所主任吴洪江、书记吕华兴携所里其他人员应邀前往联城街道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在联城司法所所长梁宗军的陪同下丽阳所一行人实地走访了金周村、花街村等村。走访结束后主任吴洪江、书记吕华兴与联城司法所所长梁宗军等人就街道目前面临的主要纠纷以及平时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
4、2014年5月16日,联城街道组织27个村的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我所主任吴洪江、孙云凤、徐伟仁等律师为调解员提供培训服务,孙云凤律师还通过精心准备,给参加会议人员讲解了《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内容,重点讲解了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规范及效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等。通过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技能,更好的预防和化解村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5、乡村法律顾问的费用全额由律所承担
目前,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必要经费是制约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瓶颈。我所系合伙律师事务所性质,律所的经费均来自律所合伙人的出资,律所的经费支出需要经合伙人同意。本所在征询了有关合伙人的意见后,本年度我所开展乡村法律顾问的信息化服务费、交通费、通信费及人员薪酬等必要经费全额由律所承担。
二、乡村法律顾问的经验与困境
本年度我所采取“传统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三种服务方式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的积极探索。尤其是网络服务的开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提供了法律服务的新的渠道,满足了联系村的法律需求。目前网络已经向乡村普及,乡村中的年轻人都已经掌握了基本的网络操作知识,对网络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大,本年度在网络上的乡村法律咨询就有150多次。通过本年度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我所认为多种服务模式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
目前,乡村网络法律服务还处于摸索阶段,本年度我所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直接影响了乡村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第一,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不足,除开展一些常规必要的服务事项外很难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逐步深入,也很难提供一些创新型服务工作,直接制约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第二,个别联系乡村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与联系村村领导沟通交流机会少,在上门走访服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闭门羹、冷眼相对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顾问律师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第三,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缺乏有益的经验和成熟的运作模式,这种新型服务模式的发展还需要领导、学者和实践者共同的努力。
三、乡村法律顾问未来展望
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我省一项重要的惠民、便民、利民工程,对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提高乡村法律服务质量等均有重大意义。乡村法律顾问是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潮流,是值得肯定和付出的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我所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未来充满信心。
在下一年度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中我所将进一步加大网络服务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网络服务的宣传力度,继续积极探索“传统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三种服务方式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力争将这种新型服务模式做大做强做细。同时,我所还会一如既往地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更主动地为村(居)民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加大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三)
2014年即将过去,在县司法局、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现将2014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由于各村刚进行新一轮的村两委选举,新的干部及周边群众都还不太了解此项工作的具体职能和重要作用。为此,我把宣传工作放在了首位。在走访农村签订顾问合同过程中发放市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村法律顾问的文件通知,为村两委人员和村民讲解文件要求和精神,让村民充分了解律师的作用。并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广场法律咨询和法律讲座,为广大村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分发联系卡片和法律宣传册。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三、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是为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服务,努力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对顾问村村干部、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
通过一年来参与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我积极为各顾问村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规范了顾问村两委会的工作,相应的减少了矛盾,使顾问村村民对村两委会的意见少了,村里的工作开展也顺利了,极大地促进了各顾问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2021销售顾问培训心得体会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法律培训心得(篇3)
我们的“中国梦”既不虚幻,也不远远,“小康梦”、“强国梦”、“复兴梦”,个人的梦、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三位一体,构成了我们的“中国梦”。我们的“中国梦”亲身实在,与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与党的领导,与十八大的召开紧密相连,不可分离。我们深信,我们的“中国梦”势必伴随着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功和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而顺利实现!
要动身,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
从本质上讲,教师的职业劳动就是一种奉献,基于教育劳动的特点和教师主角功能的特殊性,教师主角形象的示范性,客观上要请教师比其他的职业群体,其他行业,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更高的道德操守。我作为一位一线教师,要把学习十八大的热忱化作勤奋工作的豪情,并落实到学习教育精神的实践中来,努力做好工作,创造优良成绩,以高度的政治职责感和历史使命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团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勤奋工作,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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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心得(篇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在法制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社会会更加的和谐、美好。你有什么法律心得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有关于幼儿教师法律知识培训心得,希望你喜欢。
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今天,我们跟随田。
书记。
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
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知识。
教育。
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复杂的工作情况,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绩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知识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
读书。
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
工作。
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法律培训心得(篇5)
摘要:《会计法》颁布和修订后,为会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该文从会计的执业现状出发,探讨了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和类型,提出了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几项措施,以便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的防腐拒变能力。
研究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
这里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面对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表现。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1.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
2.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3.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4.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涨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而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等。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接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
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定处以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刑法》和《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信息失真目前非常普遍和严重。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
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因此,这里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
这里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它应包括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况。
(一)会计假帐概念。
合意契约的会计本质要求构造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会计职业机制,通过生产供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综合效应,努力达到以客观真实为核心、以法治文明为追求的会计价值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假帐即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其预防和治理成为会计学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问题。
会计学界对会计假帐普遍采用“会计信息失真”或“财务造假”等概念表述。
会计信息失真说明了会计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客观现象,财务造假只强调主体主观因素的作用,只有会计假帐才真正体现了主观因素与客观环境综合效应所致的会计真实与虚假之间存在较长距离的主客观内容。
会计假帐是指财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契约义务造成会计信息出现经济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合、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脱节、会计账薄与会计报告无关、会计帐表与实物资产脱离的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规定的法律状态。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表现。
1.编造虚假会计凭证。
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2.非法设立账簿。
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3.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
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
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
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
为了偷漏税金,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
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还是监督稽查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首先必须具备的是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白什么是违法之事。
不过这要依靠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只有在国家制定了一套客观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后,才能有法可依,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要开展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培训;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要在工作中坚决依法行事,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政府部门要起到引导和督促单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促使单位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执行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结构松散或拒绝依法设置内控制度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布,以达到严肃法纪的目的。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要利用接触面广、便于组织等优势,主动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
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
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不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准确。
(四)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的情况和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计核算要求。
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总之,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
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在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素花.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07.
[2]肖小飞.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12).
[3][美]波斯纳.超越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法律培训心得(篇6)
周日下午这三个方面细致深入的讲解,我收获颇丰,对一些法律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从中了解了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现对以下几个问题简单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为三、四、五、六年级制定普法的课程
课程题目:法律小讲堂
教学方式:老师授课+情景剧+视频+讲解
课程设置:(受教育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等权利有关,密切联系学生的日常生活。
(2)在课堂上,学生们表演情景剧,之后由老师询问相关的法律常识,如整个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并给出对策。通过活动,希望能让同学们更加深刻理解与学会运用这些武器保护自己,在脑海留下深刻印象。
(3)由情景剧和问答引出本堂课的内容,传授学生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的过程中,先抛出相关的.法律条例,然后列举与该条例相关的事例,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孩子们对法律课堂产生兴趣。
(冷静应对,不做无谓反抗,积极自救,及时报警或告诉家长、学校。E.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教育孩子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等。F.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法规。传授孩子们可以保护自我的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简单易懂的形式教授。
(5)最后,播放一些典型案例的视频,在观看视频的同时复习并掌握法律知识。
二、如何规避班级团体现象
在学校、班级中,我们经常能发现“三人一团”,“无人一群”的小团队现象,个人认为应对学校的小团体现象有一下几种方法:
(被遗忘的弱势群体,志愿者应该设法把他们吸引到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产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需求,另外,班级的宠儿也应积极引导,不能让他们过娇。
(2)多组织活动,加强群体交流与合作。
(领袖,可以将任务分配给这些领袖,并给与适当的奖励。
三、志愿者及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对策
(正确处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第一时间要把伤者送网医院及时就医,与家长协商,寻找责任方,查明原因,以防下次出现。
(正确处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如有需要要及时就医,统治团队负责人,明确责任方。
无论是志愿者还是学生,最重要的还是之前的预防,制定相关完备的法律预案学习急救措施,以便在紧急时刻自救或救人,防患于未然。
四、离异家庭孩子心理问题辅导解决方案
离异家庭子女常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消极情感,在人前感觉低人一等。对这些孩子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爱心对待他们,可以记住他们的生日,并送去祝福,给与他们心灵上的安慰;
(2)让他们参与到群体活动中来,体味到集体的温暖;
(优势、闪光点,安排他们在各项活动中展示自己的才能
(4)耐心帮助他们,用一颗理解的心去与他们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走出阴影,走出困境。
法律培训心得(篇7)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期为期两周的法律培训课程。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入学习了各种法律理论及实践知识,并参与了许多实际案例的模拟讨论和辩论。通过这个培训,我对法律的认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有了更清晰的规划。
首先,这次培训为我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法律知识基础。课程涵盖了各个法律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通过系统的讲解和案例分析,我逐渐了解了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适用原则。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的多样性和变化性,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要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这让我深感法律是一个富有挑战性和活力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
其次,培训课程强调了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在实际案例讨论和模拟辩论中,我意识到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优秀的沟通、表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辩论中,我们被分成小组,每个小组代表不同的利益方,需要通过充分准备和合理论证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察觉对手的逻辑漏洞并加以利用,同时也学会了团队协作和分工合作的重要性。团队合作的经验对我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
除此之外,在培训期间,我们还有机会接触一些实际案件,并学习了案件分析和解决的方法。通过参与模拟案例的审理和辩论,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实践是一个综合能力的考验,需要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运用适当的策略和技巧来解决问题。这些案例教会了我如何全面地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和信息,如何运用法律条文来支持和论证自己的观点。通过这些实践,我对法律职业的本质和工作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为我今后的发展做好了准备。
最后,培训课程还注重培养我们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讲座和案例讨论中,我们经常讨论职业道德问题,如操守、独立性和保密性等。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道德规范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对待客户还是对待争议,我们都必须保持公正、客观和诚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律界获得信任和认可,并为社会作出真正有意义的贡献。
通过这次法律培训,我收获颇丰。我了解了法律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明确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这次培训为我今后的法律求职和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以为社会的发展和正义的维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培训心得(篇8)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法律培训心得(篇9)
这个学期我有幸参加法律诊所的学习,时间过的真快,这个学期的法律诊所就快要结束了,回头看看,一学期的诊所学习的确让我收获颇丰。法律诊所的老师都是有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的前辈,随着第一堂课的开讲,他们用精炼的语言向我们诠释了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也为我们慢慢开启了司法实务的大门。法律是一门阐释性艺术,也是公正与善良艺术。由于语言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模糊性,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保证法律本身的内在道德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去解释法律,以适应丰富的社会生活的需要。
对我来说,法律诊所的学习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为法律诊所课程独特的教学方法、师生之间充分的民主平等性,都让我深深感动。应该说,作为一名法科学生,从专业的角度,我们观察事物,应该处处留心。而法律诊所的教学则又提升了一个高度,它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在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中,老师们以独特的教学方法阐释着法律的内涵,通过对于真实案例的了解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我们觉得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乐趣,而非一种负担。作为法科学生,我是幸运的,因为这是我的梦想,也是我的选择;作为法律诊所的一员,我不仅是幸运的,更是自豪的。法律的学习是一条很长很长的路,我们必须保持十分的热情。当我们学习到书本上知识的时候,也许我们从来没有想到怎样去践行这样一种理念与纯粹的难以琢磨的东西。然而,正是法律诊所,提供了大学生以自己的视角去践行法律的平台与机会。法律诊所的老师很热情;这种热情可以调动我们的积极性;法律诊所的老师很睿智,这种睿智可以调动我们的思考;法律诊所的老师很风趣,这种风趣可以调动我们的学习兴趣。
一个学期的诊所课程学习下来,我能感觉到自己的变化:除了对法学的更加热爱和对知识的学习会更加努力以外,也坚信了自己通过这次学习能够更加有信心地沿着三年前选择的这条路风雨兼程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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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心得(篇10)
首先很感谢杨阳学长在百忙之中能够抽空为我们开展法律培训。生活中处处有法,支教过程中也免不了与法律打交道。不管是支教过程中志愿者正确对待可能面对的法律纠纷还是给学生上课过程中所准备的普法内容都要求我们队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以下是我对几个问题的简单看法。
1.如何规避班级小团体现象
在一个集体中,每个人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三五成群很正常,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只限于自己的小圈子或者是小团体之间相互攻击就需要及时处理了。
小团体的成员很多,被大多数人忽略、冷落的同学相互安慰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男、女同学相互排斥而互无交集分成两大团体;在班级中受瞩目的同学形成的优势团体。而每一个团体又会以一个同学为核心凝聚,对症下药方可游刃有余。
作为老师,必须自我反省是否在平时以有色眼镜对待学生,造成两种极端心态的学生;是否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这些都是规避小团体现象的必要前提。对待已形成的小团体,老师应该加强引导,在每个小团体间建立联系,将小团体逐渐扩展为大集体,就如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样。虽各自治理,但都正为了共同的中国梦努力。每个团体的核心同学相当于省长市长区长,我认为老师首先应该团结起这些人,把这些人组成班委,为班级服务。这样既可把握全局,又能凝聚力量。
在引导方面可因人而异。劣势群体需要的更多是别人的鼓励并帮助他们发掘自身潜力,培养自信的优良品质,端正心态,以情动人。优势群体适当泼点“冷水”,不可助长盲目自大的心态。同时老师也应该积极组织班级活动,如合理调整座位,组织班级表演,分角色排练情景剧,组织篮球比赛等。在一个封闭或小空间内更容易促进同学间的交流。
2.为三、四、五、六年级制定具体的普法内容并明确普法形式。
杨阳学长在培训中给我们列举了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对三、四、五、六年级的学生都适用,不同的是讲解方式,这个要因年龄而异。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课认识国旗,热爱祖国
播放国歌等同类歌曲;分析国旗的构造及象征意义;手抄小报比赛;唱红歌比赛。
第二课小学生知法守法
创设情境,引发集体讨论--张小强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案例。
第三课安全与我同行
()事故再现。让小学生列举学校、家庭、社会中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介绍行路安全常识。
(2)食品安全
(3)用电、水安全等
第四课小学生文明礼仪
语言文明:介绍正确的语言文明
公共秩序:案例“六连战士听电影”
尊师敬长礼仪:以程门立雪为例
3.支教过程中面对的伤害问题
支教过程安全第一,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应格外注意,不可因此影响教学秩序,做到防患于未然。志愿者要有集体意识,不随意单独行动,不因猎奇心理而涉险。课堂中学生安全问题由志愿者负责,防止打架等暴力行为,放学后护送孩子回家,做好防暑、食品等安全防范。
发生较严重伤害时,冷静应对,明确责任
()自身人身伤害――明确责任方,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提醒与安全保护,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就医。
(2)学生人身伤害――明确责任方,保护证据,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就医。
4.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疏导
(1)离异家庭的孩子易出现的心理问题
a.自闭
自卑、胆怯、缺乏自信,不愿与人接触,对周围的人常有戒备、厌烦的心理,表现出孤独、内向的性格特征。
b.妒忌
在物质享受上,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上与双亲家庭的差距,容易导致偷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c.逆反心理
单亲家庭孩子在孩子圈中地位不高,易受奚落,渴望被人欣赏,于是他们在言行上便刻意地表现与众不同。
(2).应对措施
a.指导和创设和谐平等家庭教育的环境家访谈心。
b.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新的父母关系。
c.心理补偿教育,给与更多的关爱。
d.培养一种兴趣爱好,转移注意力。
e.加强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3).我们可以做的
爱护他们,保护隐私;
经常聊天,了解想法;
联系家长,配合教育;
关爱他们,结对活动;
主题活动,增强自信;
奖励机制,给与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