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河道清淤方案

发布时间: 2026.03.03

河道清淤方案(必备十二篇)。

⬬ 河道清淤方案 ⬬

北仑区东泰河整治工程工程位于北仑城区,整治范围全长6275米。整治内容为:全线河道清淤、河岸基础处理、岸墙砌筑、局部截弯取直等。本工程共划分为四个标段:一标段(桩号0+000~1+917);二标段(桩号1+917~3+710.5);三标段(桩号4+242.5~5+568);四标段(桩号5+568~6+807);我公司投标标段为四标段,整治范围全长1239米。

2.1.1年7月20日竣工。

2.1.2地进行。

2.1.3高施工强度,本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竣工,即工程于3月1日开工,至207月20日完工,总工期为140日历天。

北仑区东泰河整治工程工程四标段,全长1239m,工期紧,施工强度高,且受汛期影响较大,为优质快速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任务,施工总进度安排考虑如下:

2.1.4.1、一旦中标,立即组织施工队伍与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前的建设工程准备工作及临建施工,为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创造良好的基础。

2.1.4.2、本工程重点放在河床清淤工程、挡墙及基础工程上,为加快施工进度,该工程实行分段流水作业,平行施工,以提高效率。

2.1.4.3、先挖两岸墙砌筑施工必须的土方,其两边边坡为1:1挖至-0.37米,铺土工布、打松木桩、填石渣、灌砌墙及墙背填土至1.3米标高时,挖除河中间土方至设计标高-1.37米,最后挖除平台外3.4米土方至设计边坡,并分段进水作护脚镇压,及时拆除施工道填土,放水进河至水位0.00米标高2.1.4.4、其他工程穿行,在年

2.2.1.1、按照工期要求,分阶段制定施工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工程和难点项目如河道清淤、岸墙砌筑、土方开挖与填筑等做好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充分利用本公司施工经验丰富的有利条件,缩短流水作业的流程,努力加快每个环节的施工进度,确保总体工程进度。

2.2.1.2、加强计划管理,实行流水作业,详细编制施工计划,并用文字、图表的方式把编制依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材料

设备、劳动力安排、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传达到每个职工,使每个职工心中有数。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速施工,因地制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挥职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应用和研究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2.2.1.3、正确对待工期与质量的关系,把工期、质量、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2.2.3.1、经理部,选派技术力量较强、从人员落实和机械设备配备上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2.2.3.2、在科学合理进行施工安排的基础上,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前场施工人员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到位,以优势的力量,抢时间,争速度,争取提前实现进度目标。

2.2.3.3、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备足备件,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正常运转。

2.2.4.1、经理部统一安排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导和协调材料供应。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要预先落实到位,确保工程需要,坚决杜绝停工待料现象的发生。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视材料的性质和价格,分别采用外购和当地采购的办法予以解决,并作一定数量的储备。

2.2.4.2、各种材料在使用前都需预先取样检验测试和配料试验,合格材料要预先签订协议落实到位,要有计划地组织材料物资到场,确保不因材料物资问题贻误工程进度。

② 施工期按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提前落实各项防汛工作,落实机构人员,配备抢险队伍,物资材料,做到有备无患。

在工程施工前期,除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以外,本承包人将投入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确保前期工作的顺利展开。

对其中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项是材料周转和工程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广大职工生产斗

志的有力保证,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加强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障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搞好职工食堂,防病治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保证正常的出勤率,以确保工期。

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做好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协调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使工程施工进展顺利。

2.3、施工强度与投入的人力、物力、设备协调3、4、5月,2004年6月9日为重要节点,此节点已全部完成岸墙150人,从而保证了安全渡汛。

质量目标:确保优良,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我公司在施工中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技术规范、部颁有关施工规范,精心组

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 河道清淤方案 ⬬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土、石工程运输任务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要求,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运输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运输内容:土石方运输。

二、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本工程完工为止。

三、货物名称、起止地点、单价。

1、货物:土石方运输起止地点:;单价_______元/m3(含税价)。合同价约:_______元

四、结算、付款方式

运输费用的结算以甲乙双方现场人员签字的票据为结算依据,乙方按照运输实际数量给甲方开具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三日内付款到乙方公司指定的账户上。附件有清单。

五,甲方责任

1.甲方的.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车辆进场,乙方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甲方负责在贰小时内安排乙方车辆投入正常运输(晚上除外),在乙方车辆少量车维修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赔偿。

2、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车辆进场必备的手续及乙方施工的一切证件,确保乙方设备进场后能够正常运输及运转。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一天内将该工程所需车辆驶入甲方指定位置。

2、在施工合同期间乙方确保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到服从统一指挥调动,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施工场所进行施工作业。

3、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如果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4、甲方工程量加大,需增加车辆,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尽量增加车辆;甲方另外增加车辆,必须与乙方协商并同意后方可增加,如乙方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自行增加。

5、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运输公里变更,增减数量,以结算单为依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各自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需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的协议要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不符,以补充协议为准。增加补充条款需双方认可后生效。

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拖欠运输费造成乙方停工,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超过本合同结款时间,本合同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场并终止合同并结清所有属于乙方的运输款。

4、因不可抗拒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以诚相待,同心同德,如共同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九、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望双方共同遵守。运输工程结束后或合同到期,双方无纠纷,运输费用付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争执不清,可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甲方: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 河道清淤方案 ⬬

河道清淤施工合同范X1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正项土方施工以及为完成正项土方工程的附属 工作内容,含打、拆坝,排水结合填筑防洪堤、围埝等)。

四、工程标准:

1、河道标准:底宽 米、底高程 米、坡比 。按照河道施工规范, 中心线最大误差为20 c 左右,河底高程误差不大于3.0c--- -20c,平均值 不高于设计高程;底宽30 c,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底宽;局部坡比 1:(15%), 整体坡不陡于设计值(1:),其它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2、其它要求:

五、文明施工及工程安全: 乙方应认真做好文明施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确因乙方责任发生的 经济赔偿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施工时间: 本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 天。

七、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工程暂定施工土方总量 3,综合单价为 元 3,暂定合同总价 为 元(小写 元)。分期付款方式 为 。工程最终结 算以监理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八、双方责职:

甲方责职:

1、甲方在开工前,按有关文件、规范明确工程施工相关任务和要求。

2、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开工申请书或开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和批准。

3、甲方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协商一致的意见提供乙方组织施工的相关条 件。

4、甲方应按本合同所明确的付款办法,按时付款。

5、甲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

乙方责职:

1、 乙方保证按合同(含招投标文件、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书)的内容, 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 逾期完工按 元天扣罚违约金。

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手续,包括:在签订合同前 交纳屡约保证金 元;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否则乙方不得开 工,若乙方三天内不办理上述手续,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3、工程施工期间,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工程施工,甲方除不结算已经施工部 分的费用外,并扣罚履约保证金。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积极做好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九、其它:

十、本合同未涉及内容,经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道清淤施工合同范X2

甲方:

乙方:

因乙方自愿承接标段内部分清淤工程并部分垫资实施该分包工程,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承担的权责与义务,现签订该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价 格:

四、验收方式: 由甲乙双方测量淤顶、淤底及几何尺寸标高,

五、堆放要求: 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六、工程数量:

七、付款方式:____月计量按已完成的量支付50%,完工付至80%,

八、工程项目期限: 按甲方及项目部要求

九、结账方式:提供正规发票,如无甲方扣除乙方支付款的3%,为乙方代办门临发票

十、合同内容: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淤泥堆放场地;

2、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指导,履行对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指导、检查、考核职能;

4、甲方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甲方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2、乙方必须有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管理;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管理,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如有该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信誉的行为;

6、乙方机械必须有合格证;

7、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甲方项目部收集乙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Dg15.cOm

8、乙方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对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一、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2)、合同未尽事宜应有协商补充和条款(附加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道清淤施工合同范X3

甲方:

乙方:

因项目部施工需要,经双方现场查勘和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承接标段内部分清淤工程。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现签订该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____市石门XX除险加固工程1标段。

二、价格: 元,。 (包含电费和税金)

三、验收方式:以抽到砂卵层和工程施工所需工作面宽为准。

四、堆放要求:由甲方指定位置。

五、工程数量:以实际工程量计量为主

六、付款方式:乙方自签订合同____日内机械设备进场完毕,工程进度达到70%时,甲方付给乙方三十万元,工程完成后____日内付工程款总额的80%,余20%工程款按照建设单位计量拨款支付。

七、工程项目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共计 天 3

八、合同内容: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淤泥堆放场地。

2、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指导,履行对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指导、检查、考核职能。

4、甲方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职责:

1、 乙方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合同工作内容。

2、 乙方必须有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管理;负责对所属人员法纪、法规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环保作业及文明施工,承担违反上述的责任和额外支出。如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处理费用。

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作业计划安排。违章作业或不服从甲方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如有该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向甲方项目部提供乙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意外保险

十、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2、合同未尽事宜应有协商补充和条款,附加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合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二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均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特大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可顺延。

三、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签订,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河道清淤方案 ⬬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河流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影响水质,对河道的流量和生态系统也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河道清淤工程成为了保护河流环境、恢复河道功能的紧迫任务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一种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方案,旨在为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可行的指导。



首先,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十分关键的。在正式动工前,必须组织相关专家对该河道的水质和污染物浓度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精确掌握河道的污染程度,能够为后续的施工过程提供指导。另外,还需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商讨施工计划,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



接下来,施工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对于河道清淤工程,应采用分段进行的方式,即将河道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分别进行清淤。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减少施工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在划分好施工区域后,还需要制定针对每个区域的具体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制定需要合理安排不同步骤的工作,并确保各步骤之间的衔接顺畅。首先,需要进行土壤挖掘和清理工作。挖掘时应按照设计要求,保证清淤深度和宽度符合规定。同时还需做好沉积物的处理,以免造成二次污染。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测量工作,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其次,为了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配备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其中包括挖掘机、清污车、搅拌机等。这些设备的选用要满足施工的需要,并符合环保要求。另外,还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还需特别注意河岸的稳定。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水流冲刷和河岸塌方,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搭建临时水闸、加强河岸护坡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河岸的稳定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最后,施工结束后还需进行相关验收工作。通过检测河道水质和沉积物质量,确保工程的质量达标。同时,还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为今后的类似工程提供经验参考。此外,还要及时恢复生态系统,做好河道绿化工作,以恢复河流的生态功能。



综上所述,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方案旨在保护河流环境,恢复河道功能。在施工前需要做好调查和准备工作,制定合理的分段施工方案,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同时,还需要配备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施工结束后,还需进行相关验收工作和生态系统的恢复。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有效地清除河道污染物,恢复河流的生态功能,为水质改善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 河道清淤方案 ⬬

对于水系丰富的地区来说,河道既是重要的交通线,承担着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更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河道的通畅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工作有着直接且重要的联系。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在生产过程中与自然的冲突愈加尖锐。几年来,河道淤泥沉积情况加剧,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工业化生产对自然影响的反作用。加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改善河道通航状况,提高河道抗洪排涝水平,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进行河道疏浚作业时,要全面考虑各方面影响,科学设计施工方案,切实保证施工效果和作业安全。

⬬ 河道清淤方案 ⬬

“能否设想有朝一日,河道两岸铺上的是我们的蜂窝排水模块?模块表层种有各种净化植物,形成两道可玩可用的绿色屏障。”灼热的夏日午后,当浙江农林大学**级农学专业学生诸葛亦弦站在杭州双龙港河畔,谈起关于这条臭黑河的治理思路时,掩不住兴奋劲。

日前,杭州城管委河道监管中心与“绿色浙江”联合启动城市河道水质改善创意大赛,就“调查监督”、“工程治理”和“绿色畅想”三个参赛板块向公众征集河道治理方案。诸葛亦弦作为负责人,带领同校其他五名相关专业的同学组成“蜜蜂团队”参与了此次比赛,并以其作品“双龙港蜜密花园”创意方案获得“绿色畅想”类板块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一条河的未来,因为自己的亲身参与,让这些高校学子心生期待。

位于杭州西湖区蒋村街道的双龙港河道呈“L”形,全长1300多米。河道两岸与河水表面形成斜坡,其间穿插种植着茂密的常绿型乔木以及低矮灌木,每隔几百米还建有观景走廊及凉亭。

而在“蜜蜂团队”所提出的方案中,这里可以被改造为另外一番景象:一个个模块状的“蜂窝排水净化体系”将沿着河岸平铺至河床底部,取代了原先品种较为单一的茂密植被;承托有各类水生植物的生态浮床,依照一定比例点缀于河面之上,并配以LED灯光,起到水体修复及美化环境的双重作用;另外,河道的重要结点处皆设有主题广场,例如水车喷泉区、儿童沙滩区、老年健身区等,由此形成一个亲水、近水的“蜜密花园”。

据诸葛亦弦介绍,蜂窝结构的模块化设计是这一创意方案的核心,它源自国外一个利用蜂窝状设计改善河道水质的实际案例。每一层蜂窝体系都有一层滤膜,可以吸附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最表层则种植不同功能的植物。雨量较大时,不能通过地下径流及时排出的地表水,借由“蜂窝体系”的高度差一级一级跌落,经层层净化后最终排入河道。同时,还可将雨水收集贮藏在这一体系的每个小单元――“生态池”,用以在平时浇灌植被、滋润土壤或补充地下水,从而达到节水的目的。

此外,“蜂窝体系”采用“实时监测”,方便市民与水产生互动。“我们的设想是利用多个荷叶状蓄水池来落实,把它们设于河道两侧的人行区域,河水可以随时被抽上来经过市民检验,最后再把它们注入一系列种有植被的洼地。”诸葛亦弦这样描绘道。

“绿色畅想”并不等于“空想”。为了准备此次的创意方案,6名团队成员不仅积极向专业老师请教,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多次到双龙港河道及周边进行考察,拍摄了总共4000多张河道实景照片。

调研中,团队成员对于河道的污染现状也有了更多的认识:“一段一公里不到的河道,竟然有五六个排污口,排出的水又黑又臭,一面走一面还能看到有居民在河里洗衣、洗拖把,甚至给宠物洗澡……”诸葛亦弦告诉记者,原以为做好一条河道的治理方案已属不易,没想到河道整治是个大工程,既要有创新、有细节,更要着眼源头和整个流域的全局。

⬬ 河道清淤方案 ⬬

管道清淤是将管道进行疏通,清理管道里面的淤泥,保持长期畅通,以防止城市发生内涝。

管道消淤工作己成为排水部门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在排水管道中排入大量杂物和基建工地水泥砂发生沉淀、淤积就会造成管道堵塞。不进行管道清淤、疏通就会造成污水滥流,污染环境,给人民生活带来麻烦。

利用高压清洗车,或者人工牵引,推拉等方法把管道内淤泥清理到管道外,然后运到指定地方,如果管道需要清理到无淤泥情况,就要反复清洗管道内壁,可以用管道检测CCTV可视影像拍摄画面,看管道内部情况,以达到了解管道清淤情况。用于不同深度和管径的雨水管、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清淤施工。

降水排水

使用泥浆泵将检查井内污水排出至井底淤泥。将需要疏通的管线进行分段,分段的办法根据管径与长度分配,相同管径两检查井之间为一段。

稀释淤泥

高压水车把分段的两检查井向井室内灌水,使用疏通器搅拌检查井和污水管道内的污泥,使淤泥稀释;人工要配合机械不断地搅动淤泥直至淤泥稀释到水中。

吸污

用吸污车将两检查井内淤泥抽吸干净,两检查井剩余少量的淤泥向井室内用高压水枪冲击井底淤泥,再一次进行稀释,然后进行抽吸完毕。

截污

设置堵口将自上而下的第一个工作段处用封堵把井室进水管道口堵死,然后将下游检查井出水口和其他管线通口堵死,只留下该段管道的进水口和出水口。

清洗车疏通

使用高压清洗车进行管道疏通,将高压清洗车水带伸入上游检查井低部,把喷水口向着管道流水方向对准管道进行喷水,污水管道下游检查井继续对室内淤泥进行吸污。

通风

施工人员进入检查井前,井室内必需使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检查井中或用鼓风机进行换气通风,测量井室内氧气的含量,施工人员进入井内必需佩戴安全带、防毒面具及氧气罐。

清淤

在下井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措施安排完毕后,对检查井内剩余的砖、石、部分淤泥等残留物进行人工清理,直到清理完毕为止。

然后,按照上述说明对下游污水检查井逐个进行清淤,在施工清淤期间对上游首先清理的检查井进行封堵,以防上游的淤泥流入管道或下游施工期间对管道进行充水时流入上游检查井和管道中。

注意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人工进管道里面,非常危险,非专业人员,切勿下井,防止发生意外。

高压水射流

较为广泛应用的清淤方式,使用一台高压射水车装备有大型水罐、机动卷管器、高压水泵、射水喷头等。操作时有汽车引擎驱动高压泵,将水加压后送入射水喷嘴,其向后的喷射产生的反作用力使射水喷头和胶管一起向反方向前进,也同时清洗管壁;当喷头到达下游检查井时,机动绞车将软管收回,射水喷头继续喷射水流将残余的沉淀物冲到下游的检查井,由吸泥车将其吸走。

这种方法可以适用各种形状和规格的管道,基于成本和冲刷效果等原因,通常只限于直径小于130cm的管道,而且清洗用水成本相对高;还有,高压水射流中混杂的沉积物颗粒对管壁的影响不可忽略。

冲刷清淤

检查井尺寸的限制,整个装置的部件必须在下水管道内装配。工作时,污水聚积在装置的上游,达到一定的高度后,在装置的前部形成水流来清除沉积物。一旦足够多的沉积物被冲走,这个装置就向下游移动几CM,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明显的。

冲刷清淤缺点:必须在下水管道内完成相对较大的工作量。与此类似的方法是利用当地安装的设施,如下水道水门等进行冲刷清淤。

⬬ 河道清淤方案 ⬬

1、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2、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3、(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4、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5、第五章河(湖)长制

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7、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9、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0、(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11、(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2、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13、(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14、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17、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18、(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19、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0、(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1、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22、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23、占用河道违建必须拆除,恢复原样,同时处以罚款。

24、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25、(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6、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27、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8、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9、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30、(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1、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32、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33、(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4、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制。

35、(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36、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37、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38、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39、河道管理条例:

40、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41、(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42、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43、(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44、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46、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7、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48、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49、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51、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2、(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53、(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54、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55、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56、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7、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58、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59、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6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61、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62、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63、(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4、(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5、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6、第二章规划编制

67、第三章河道保护

68、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69、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70、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71、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72、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73、(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74、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75、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76、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77、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78、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79、(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80、(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81、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82、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83、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8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85、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86、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87、第六章法律责任

88、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89、(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90、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91、(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92、河堤治理一般可以采用河道疏浚、修建混凝土或浆砌石挡墙、格宾网堆砌、植物防护、网格护岸等措施,具体可以根据河道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确定。

93、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94、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95、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6、(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97、第十六条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99、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0、(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01、第四章河道清障

102、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103、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10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10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8、(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109、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110、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11、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112、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113、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114、(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15、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6、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17、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118、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9、所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鱼是违法行为。

120、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121、该项目分类为农田防护,项目防护区人口0.32万人,耕地面积0.21万亩,按《防洪标准》(GBS0201-94)规定,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其洪峰流量为305m3/s,施工导流标准为枯期5年一遇,其洪峰流量为7.18m3/s。

122、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123、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4、(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125、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126、(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127、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128、(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129、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130、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1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132、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133、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1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135、第七章附则

136、一般河道岸线都不是规则的,而且沿河人口分布也不均,发生洪水时一些河岸区域的群众住房、耕地、公路、电力等设施可能会受到威胁,造成经济损失。这时就需要在这些河段修建河堤,提高河道防洪能力,保护群众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137、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138、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139、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140、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141、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142、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143、(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144、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45、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6、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47、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148、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9、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0、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151、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52、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153、第六章罚则

154、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155、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157、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58、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159、(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160、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16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162、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163、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16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166、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清理。

167、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168、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69、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170、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171、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172、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1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174、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75、(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176、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177、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178、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179、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3]

180、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181、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2、(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83、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184、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85、(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86、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187、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188、起始断面位于大已保村,断面以上控制径流面积898.2km2;终止断面位于帕地村,断面以上控制径流面积956.5km2,治理段区间控制径流面58.3km2,治理河长4km,综合治理长度4.25km,其中主河道4km,支流0.25km;新建河堤7.82km,其中主河道7.16km、左岸两支流汇口0.66km。

189、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90、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91、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193、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194、(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195、(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196、(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97、我国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198、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200、河堤治理是水利工程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河道整治措施。

201、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202、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03、第五章经费

204、云南省元谋县勐岗河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境内。

205、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206、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207、(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208、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209、(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210、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11、(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12、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213、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14、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215、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217、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218、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20、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221、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222、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22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24、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25、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226、(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27、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28、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2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230、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231、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23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233、(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34、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35、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36、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237、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238、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239、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40、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241、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2、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43、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44、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245、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46、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247、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248、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49、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50、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51、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52、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53、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254、(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55、(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56、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25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58、(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59、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260、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61、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262、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63、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264、第一章总则

265、(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66、(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67、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68、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269、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270、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271、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道清淤方案 ⬬

建设单位: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钢结构工程承包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_______。

第二条:工程地点:

_______。

第三条:工程范围:

_______。

第四条:承包方式:

_______。

1、包工包料。

2、工程造价按_______元/m2,面积暂定_______m2总造价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如实际施工有增、减凭图纸变更通知及双方签证,决算时按实际平方计算。

第五条: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制作、安装、配件、运输、油漆,屋面上采用、墙面采用、钢梁、檀条等采用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

第六条:工程期限: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必须进场,进场后施工期限为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设计变更、甲方等原因延迟施工的,顺延期限。

第七条:工程结算

1、本合同订立生效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备料款_______%,计_______万元。

2、钢构件材料进场开始吊装前,付总价的_______%,计_______万元。

3、钢构件框架安装完毕,盖屋面板前付总价的_______%,计_______万元。

4、竣工验收合格一星期内,付工程款的_______%,计_______万元。

5、因甲方拖欠预付款和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的除顺延工期外,还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由乙方财务部门出具收款收据证明,否则乙方不予承认。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和相关规范精心施工,确

保质量,施工中因施工责任造成不合质量要求,甲方必须及时提出,乙方应保证质量,负责返工修补并承担一切费用,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保修一年(本工程由甲方单位人员验收或由甲方报质监站组织为准)。

2、甲方按施工图纸、说明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竣工前乙方提出交工通知书,甲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具验收证明,逾期按合格检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第九条:施工准备:

施工前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施工安装,并做好场地三通一平、施工图纸会审及相关事宜。开工前甲方须办妥选址、规划、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

第十条:补充条款

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分数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收到备料款后即生效,至工程竣工及价款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所属的.方案图、施工图、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指派的现场代表签署联系单、指令单、会议纪要、签收单等都属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工程甲方指派同志,乙方指派同志,为现场施工附则协调解决施工中有关事宜。双方指派人员所签发的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单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施工,如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一方擅自中止合同,须按经济合同法规办理或向任何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 河道清淤方案 ⬬

甲方:

乙方:

因项目部施工需要,经双方现场查勘和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承接标段内部分清淤工程。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现签订该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辉县市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标段。

二、价格:

元/M,。 (包含电费和税金)

三、验收方式:

以抽到砂卵层和工程施工所需工作面宽为准。

四、堆放要求:

由甲方指定位置。

五、工程数量:

以实际工程量计量为主

六、付款方式:

乙方自签订合同三日内机械设备进场完毕,工程进度达到70%时,甲方付给乙方三十万元,工程完成后30日内付工程款总额的'80%,余20%工程款按照建设单位计量拨款支付。

七、工程项目期限:

自20__年 月 日----20__年 月 日,工期共计 天

八、合同内容: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淤泥堆放场地。

2、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指导,履行对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指导、检查、考核职能。

4、甲方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职责:

1、 乙方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合同工作内容。

2、 乙方必须有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管理;负责对所属人员法纪、法规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环保作业及文明施工,承担违反上述的责任和额外支出。如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处理费用。

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作业计划安排。违章作业或不服从甲方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如有该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向甲方项目部提供乙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意外保险

十、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2、合同未尽事宜应有协商补充和条款,附加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二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均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十二、因特大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可顺延。

十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辉县市签订,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河道清淤方案 ⬬



一、方案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城市排水管网“长管不通”,即管道内沉积物过多,造成管道狭窄,水流速度较慢,进一步影响排水效率,甚至引起城市内涝。因此,需要进行渠道清淤来保证排水系统运行畅通。



二、方案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规范化操作流程和提高清淤效率,将城市排水管网内的沉积物清除干净,保证排水管道畅通,消除城市内涝隐患。



三、施工流程



(一)前期准备



1.人员安排:根据项目规模和清淤难度等级安排合适数量的清淤人员,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员。



2.清淤车辆准备:选择满足需求的清淤设备、机器和工具,例如高压清洗车、吸污车等。



3.施工现场准备:进行清淤前的现场检查、勘测和测量,准确掌握清淤区域范围和难度,以及现场环境情况。



(二)清淤操作



1.清淤工具使用: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淤工具进行清淤。例如,钩爪、泵头等工具可用于清理排水管道内的杂物、泥沙等杂质;高压水枪、水喷枪等工具可用于清理管道内的污垢、泥浆等。



2.安全措施:在清淤作业中加强安全管理,例如设立警示标志,依照标准程序使用清淤车辆,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意外事故。



3.清淤质量:严格按照规定工艺进行清淤作业,确保清淤质量有保证。



(三)清淤后处理



1.清理作业残渣:清理清淤残渣、杂物、泥浆等,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2.检查管道状况:清淤结束后,对排水管道进行全面检查,了解管道状况,确保管道畅通,是否存在破损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四、施工质量控制



1.操作规程: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编制清淤操作规程,确保清淤过程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清淤资质:清淤施工必须要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保证施工质量。



3.施工过程监控:在清淤作业的全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



四、总结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达到清淤质量高、效率快、费用省的目的,对于城市排水系统运行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承包方应该严格按照清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清淤工作取得最佳的效果。

⬬ 河道清淤方案 ⬬

一、项目概况

为加快推进区域河道整治,改善区域水环境,对吴兴区杨家埠街道施家门村南稍河、太脑河河道实施清淤工程。由于多年来受生活生产的污染、水土流失、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等因素影响,河道淤积严重,造成水环境恶化现状。河道的排洪、灌溉、调蓄水与净化水等综合功能严重下降,严重影响了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和水生态环境,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有效解决和改善河道问题,需对河道进行疏浚清淤治理,本项目疏浚河道2条,南稍河为东西向河道,断面编号1#至9#,长度366.75米,估算疏竣淤泥量3156.64立方米;太脑河根据河道形状分为2段计算(详见河道清淤项目布置图),断面编号1#至13#,长度507.4米,估算疏竣淤泥量5535.03立方米。

总计:长度874.15米,估算疏竣淤泥量8691.67立方米。

二、治理目标

1、通过河道疏浚清淤,提升区域河道行洪、排涝、灌溉能力,灌溉保证率达到95%以上。

2、通过河道疏浚清淤和杂草杂物清除,提高河道的调蓄水、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和水质。

三、治理标准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在满足河道整治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工程投资,疏浚清淤标准为:清除河底淤泥。

2、环境要求:在河道疏浚的同时要求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

四、实施办法

1、河道疏浚:本项目由于河道整体较窄,堆泥场较近且挖泥船无法进入河道,疏浚采用将河道两头封堵,用泥浆泵直接吹入堆场。

2、堆场保护:在堆泥场周围做好防护措施,若采用水塘做堆场,需将积水抽干,防止泥浆流失,填满后应进行平整。

五、清淤量测量及计算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施测。

2、本次河道测量平面坐标和高程均采用GPS-RTK方法施测。模式采用单基准站自由架设模式;在数据采集器中以GBJY、GDYS、GGDZ、GGHZ、GGWX、GLTL、GSLS、GWJM、GYJD、IIXMK3等10个D级点为参考点,利用七参数模型求解转换参数,通过数据链接收来自基准站的数据,在系统内组成差分观测值进行实时处理,并坐标转换。两台仪器分别在已知点T01上校正,平面坐标转换残差最大0.7cm,高程拟合残差最大0.1cm,小于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平面坐标转换残差3.5cm,高程拟合残差4.2cm的限差要求。

本次河道测量布设图根控制点4个,点位编号T01、T02、T03、T04,点标志设置为顶端有十字丝的不锈钢钉,其平面坐标和高程均采用GPS-RTK方法施测。点位较差最大0.6cm,高程较差1.0cm,误差在限差范围之内,表明精度良好,能满足本次测量的需要,可以进行RTK碎部点测量。

3、本次河道按50米/条的密度进行横断面测量,变化较大处适当地加密;野外使用科力达K9-T型RTK实测断面点的平面坐标、高程及河道水位高程。

4、内业使用南方CASS7.0软件绘制断面图,纵、横比例尺均为1:100。断面面积为现状河底线(淤泥底)、淤泥面线组成的不规则图形面积,疏浚(清淤)量为相邻断面面积中数与断面间距的乘积逐一累加而得。出图比例尺为1:200。

六、注意事项

1、本项目在开挖淤泥时应与实际现状相结合,若开挖断面与实地有出入,应做适当调整,调整较大时应报相关单位。

2、在房屋密集、岸边靠近房屋、护岸基底较浅处疏浚,应分层逐步实施,并对河道两岸建筑物加强观测,如有异常,立即停止施工。

3、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河道清淤方案"延伸阅读